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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第22号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部长郑斯林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
2、;第一章总则(二)工作时间;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三)休息休假;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四)劳动安全与卫生;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八)劳动合同管理;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九)奖惩;(十)裁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十一)集体合
3、同期限;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项集体合同
4、,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和工资分配形式;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办法;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四)工资调整办法;(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十条工作时间
5、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二)加班加点办法;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四)劳动定额标准。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第1页共4页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
6、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集体协商的人员。(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7、。工会主席空(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8、确定。(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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