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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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147.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第七条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不得养犬。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2、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3000元罚款148.没有免疫证明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

3、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3000元罚款149.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  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

4、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未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限养区内不得开办犬类交易市场。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5000元罚款150.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5、十八条之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第十八条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51.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

6、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52.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

7、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53.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未在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罚没标准催缴→下发催缴通知书→持通知书到行政审批大厅缴纳费用办理时限:当场或15日内,最多可延长30日政策依据:违反《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

8、变更手续。依据《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154.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未在三十日之内自行处理的申报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事程序: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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