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征土地增值税的十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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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税的十个理由文/樊其国一、该国税函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税收强制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以下简称“该国税函”),是针对广西地税局提出请示的批复,其内容为: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

2、事项的公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严格来说,该国税函只是对税务机关所请示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对抄送的机关有法律效力。其他税务机关遇到性质相同的事项也可以选择参照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未抄送国税函规定的事项,对纳税人有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不执行,而对纳税人不利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执行。执行与不执行的选择权力在税务机关。因此,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税收强制作用。二、该国税函的法律级次受限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该国税函

3、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工作请示的批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形式上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形式要件,内容上与土地增值税法规相抵触,因而其本身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三、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各地执行有别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何时缴纳,视具体情况及各地税务机关操作实践而不尽相同。纵观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依据,仅有该国税函。对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在理论上需要探讨、亟须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加以明确的突出问题。一般税务机关是这样处理的:如果相互转让的企业在本管辖区内,这样的行为可以选择暂不征收

4、,因为反正这个税源跑不了。如果其中一个企业要注销清算或者不属于本管辖区,则可以启用687号文件征收。股权转让表现为资产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法均没有准确定义,法律规定的缺失给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及相关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带来诸多麻烦,这不仅引发税务人员争议,征与不征各执一词,同时也引起税企争议。在实践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遇到了比较多的争议,又因为是地方税种,经常出现政策时紧时松以及因情况复杂、法规不明确导致征收管理无所适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政规定不一、执行有异,随着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市力度

5、的变化,未来税收政策亦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新政的出台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差异,并及时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最终判断交易的实质及对税收的影响。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1月11日这样回复纳税人小陈询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属个案批复,未抄送我省。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属于纯股权转让的,原则上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须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判定。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权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

6、三字[1996]367号)规定,对投资联营一方由于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中止联营关系,正常撤资的,其股权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转让房地产为盈利目的的股权转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四、该国税函是否有效存疑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March201343房地产金融据此,按税法的原则规定,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里面并没有讲到股权转

7、让要征土地增值税。五、股权转让没有造成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流失股权转让实质是税负转移或递延纳税的过程,即转让方只交所得税,把应该交的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转移给受让方,并没有造成税收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第一款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税收上关于土地成本的计量均强调了历史成本及实际发生的确认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的,不能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六、以转让股权

8、名义转让房地产法律上不视为土地使用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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