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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292014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CNAS-CL29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AccreditationCriteriafortheCompetenceofForensicUnitsintheFieldofTraceEvidenceAnalysi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发布2014年4月1日实施CNAS-CL29:2014第1页共7页前言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发展的需要,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发展现状和我国司法鉴定
2、/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情况编制了本应用说明。本应用说明编写中充分考虑了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如下特点:1.案件保密对微量物证鉴定工作的要求。例如鉴定机构进入人员的控制以及分包等。2.物证保全对微量物证鉴定工作的要求。例如委托受理中对有损检验的说明以及检材/样本的拍照等。3.鉴定机构检验仪器带到案件现场使用对仪器管理的要求。4.专门为微量物证检验研制且国内目前还没有校准或检定程序的特种仪器的管理和校准。5.微量物证鉴定不同于普通检验,鉴定对象分为样本和检材,且二者必须有效隔离。6.微量物证鉴定需要的标
3、准物质可能无法从现有的标准物质提供部门得到,需采用自制标准物质。2014年4月1日发布2014年4月1日实施CNAS-CL29:2014第2页共7页引言在许多诉讼案件及事故、事件的调查中,要求对与案件或事故相关的某些物质进行鉴定或比对,这些物质的种类非常多且能提供鉴定或比对的量特别微小,常见的有涂料、玻璃、纤维、纸张、墨水、橡胶、油脂、化妆品、粘合剂、金属、木材、泥土、炸药、矿物油或助燃剂、塑料等,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中统称为微量物证或非生物微量物证。本应用说明是根据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而对C
4、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和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应用说明编排顺序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章节相对应,故部分章节号不连续。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29:2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2014年4月1日发布2014年4月1日实施CNAS-CL29:2
5、014第3页共7页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微量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1.2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微量物证鉴定领域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认可。2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2.1引用标准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2.2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考虑到微量物证鉴定专业的特殊性,故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来描述
6、所检验的内容:已知样品或样本:已知来源的样品。未知样品或检材:需要通过检验对其种类和特性进行鉴定并判断其来源的样品,通常是犯罪分子从案件现场带走或遗留在案件现场的物质。向鉴定机构送检的微量物证样品,通常是两个或多个物体之间交换和转移的物质,这些物质一般非常微量,有的甚至用肉眼不可见,在现场难以直接提取,只能将可能带有微量物质的物体整体或部分送检,该物体也称为未知样品或检材。3通用要求3.1公正性3.2保密性3.3独立性2014年4月1日发布2014年4月1日实施CNAS-CL29:2014第4页
7、共7页4管理要求4.1组织4.2管理体系4.3文件控制4.4委托受理4.4.1对样品进行有损鉴定时,应预先告知委托单位(人)并得到委托单位(人)的书面同意。对鉴定后剩余样品或样品提取物的保留时间或处置也应得到委托单位(人)的书面同意。4.5分包4.5.1微量物证鉴定机构需要将工作分包时,应首先选择已经通过认可的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需要向非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实验室进行分包时,对分包方除技术能力的要求外,还应同时考虑法律对物证鉴定公正性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与案件相关机构、人员的回避。4.
8、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2鉴定机构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鉴定结果的化学试剂,如助燃剂残留物、炸药残留物等提取试剂能够满足鉴定要求,应通过检验手段确保试剂空白不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4.7服务客户4.7.1对于鉴定机构内可能造成样品污染的区域,鉴定机构应限制送检人员进入。4.8投诉4.9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4.10改进4.11纠正措施4.12预防措施4.13记录的控制4.13.2技术记录4.13.2.1鉴定机构应保持完整的仪器使用记录,该记录应包含充分的信息,如使用时间、使用人、检验内容、仪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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