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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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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7年6月2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
2、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
3、,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财会部门负责办理帐户设立手续,并将帐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备案。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第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4、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公司依据董事会决议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从专户调用募集资金时,财务负责人应进行审核,符合董事会决议方可批准财务部门执行。公司财会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帐制度,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第十二条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及时通
5、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查询专户资料。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6、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2-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7、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地上市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第十八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
8、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香港证券交易所、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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