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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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摘要】分析我国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及行政不作为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中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总结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辅之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注重救济和保护弱者的权益,体现了行政诉讼机制的真正价值在于追求程序上的正义和公平,维护和协调社会法治秩序。【关键词】举证责任;不作为;国家赔偿;分配制度一、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行政诉讼中,有关原告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证据

2、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了一般情形下,是否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为有利害关系,还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二)行政诉讼中,有关被告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5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6条的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出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原告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

3、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对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间的有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那么被告应当提供适当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就推定原告的起诉期限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变更判决”这一条款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所以,被告也应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二、不作为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在起诉被告有不作为类

4、型的案件当中,作为起诉的原告应提供所起诉的被告在其做出的行政程序过程中曾经提出了申请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被告的不作为时,应当先行证明其已经提出过申请,才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举证责任51、原告在被告所受理的申请的登记制度中,对于所存在的不完备等其他的正当事由如果不能提供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对其做出合理的说明,应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了申请的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在原告因为被告所受理的申请登记制度存有不完备等其他正当

5、的理由而不能对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能够对其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形除外。2、被告若依职权且履行了法定职责的,应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在被告应依其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除外。有学者认为,在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处于指控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防卫的法律地位。依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应当是不利的。因此,在这种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以上规定体现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当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当时

6、不具有履行职责的条件等,被告的不作为具有合法性时,被告应提出证据证明。三、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5本条体现了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此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提出某些反驳或指控,对于这些指控被告否认,那么原告就有义务举证,如举不出证据,其指控不能成立。(二)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7、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规定了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还详细列举了一些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此处的免责事由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若举证不足,赔偿义务机关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对相关请求人进行损害赔偿。四、结语由此观之,我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结合,“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特殊体现,体

8、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救济和保护弱者的价值取向。5举证责任倒置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原告往往地位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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