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监事选举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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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职工董事一名。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三名。董事、监事任期自《公司章程》规定的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条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第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股权登记。未进行股权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六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1、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

3、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不1得超过三名;2、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经上一届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1、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两名;2、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应报送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上述机构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4、由上一届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七条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一)公司发起人及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但其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两名;(二)新一届监事会候选人经上一届监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任职资格规定的,由上一届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第八条提名股东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九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新的董事、监事候2选人提案,提名人数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第十条提名股东全部有效提案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或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

6、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作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他合法有效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该临时提案的内容。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

7、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第十四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五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所有累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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