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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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

2、途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设立专用帐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

3、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百度文库两周年典藏纪念(一)公司从专用帐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4、构;(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四)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五)协议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

5、批程序。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

6、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百度文库两周年典藏纪念关计划金额50%的;(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三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的影响。第十四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第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后的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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