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

ID:5253119

大小:34.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7-12-07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_第1页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_第2页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_第3页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_第4页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风险类别研究  【摘要】热门的文化旅游项目吸引了很多投资企业的目光,资本如何逐利、获得收益必然是投资方关注的焦点,但越来越多失败的文化旅游投资实例让投资方把更多的注意力转移到了事前预防和风险防范上,如何分析各类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类别,就成为确定投资以及风险规避的必要基础和前提。【关键词】文化旅游投资风险类别12所谓文化旅游,是指人们出于文化动机而进行的移动,诸如研究性旅行、表演艺术、文化旅行、参观历史遗迹、研究自然、民俗和艺术、宗教朝圣的旅行、节日和其他文化事件旅行,寻求文化享受已成为当前

2、旅游者的一种风尚{1}。文化旅游业作为众所周知的“一门兴、百业旺”的产业,对各地方政府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据《中国经营报》统计,仅2012年国内签约的待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各类文化旅游项目总数已经超过3000个。在“遍地开花”的文化旅游项目中,自然会有“挂羊头卖狗肉”的粗制滥造项目,但也不乏真正具有文化内涵的精品项目。我国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均在大力进行文化旅游项目开发,积极就文化旅游项目展开招商引资。其中,有的投资取得了成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显著,例如:导演张艺谋在桂林阳朔策划了规模宏大的山水实景剧《印象·刘三姐》

3、,但也有相当比例旅游项目投资失败,损失巨大,如:总投资超过3亿元的大型实景剧作品《希夷之大理》,每场观众基本上不超过演员人数,受到观众的冷遇。造成文化旅游投资失败的一项关键原因是对文化旅游项目风险估计不足及缺乏对文化旅游投资的风险分析,导致很多文化旅游项目,由于创意元素、名人元素、稀缺民族文化元素,投资前,建设之初惊天动地,建成后却来者寥寥,门庭冷落,经营不佳甚至于关门歇业;而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往往非常庞大,操作过程复杂,仅以云南省2013年招商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来看,每个项目的总投资额都超过亿元,一旦失败,损失惊人。而作为

4、一种投资,资本的逐利性毫无疑问,追求收益的前提就是防范风险,尽管消费社会背景下文化旅游的核心在于创意,但其本质是资本。因此,如何全面分析各类文化旅游项目的投资风险因素,识别风险类别,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投资方产生影响,最重要的是把握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类风险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建立更加客观有效的评估体系无论对于投资企业来说,还是可持续发展文化旅游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政策法律风险(一)文化旅游投资政策存在很多不透明因素,也是投资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12文化旅游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然而,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很强,一个项目的开发和

5、履行需要多个部委、行政部门的审批,很多操作层面涉及的政策规范尚不明确,尤其是还没有比较清晰的投资政策,现在整个一套有关融资、资本运作的法规都是适合工业等传统产业的,并不能直接移植或嫁接到文化创意产业上来,由此看,投资这个行业就存在着巨大的政策风险。例如2011年华谊兄弟公司计划及开始运作在苏州投资电影主题公园项目,因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暂停新开工建设主题公园项目的通知》而搁浅,该通知明确表示:至国家规范发展主题公园的具体政策出台前,各地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主题公园项目;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动工

6、建设的项目,也不得开工建设。(二)主要资源的归属权12除了少量的技术、专利、创意之外,文化旅游开发必须具备独特性的文化资源包括: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等,像已存在的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及文物保护单位等模式,基本属于国家法律保护范畴,资产归国家所有。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上,风景名胜资源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权,转让是有严格规范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也规定“进入风

7、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第三十七条)。因此,文化旅游资源组成中最重要的部分,很难进入市场流通,而资源只有进入流通环节才有实现增值的可能,经营权流通性的缺乏将成为文化旅游产业投资的政策法规限制。另外,文化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是文化资源市场开发风险高,且风险很难量化评估的又一原因。以文化旅游景区为例,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在国家,管理权被分属于不同行政部门,如:交通、环境、水利、林业等,经营权则被交给投资商和企业去运作,仅就景区开发的商标这一知识产权内容,因无法明确投资商和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主

8、体地位,导致景区的直接经营者——投资商和经营企业在项目开发管理过程中的相应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作上,又由于其经营期限有限,利用、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持续深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而管理权的归属更是一个让投资方极其头疼的问题,风景名胜区属建设部门,地质公园属土管部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属林业部门,水利景区属水利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