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加强校办企业改制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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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加强校办企业改制监督张晓红    一、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我国高校的典型特征是其“国有属性”,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历年来的投入形成了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高校已发展成为一个复杂的经济活动体,经济活动频繁、往来资金数额庞大,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事物,如世纪之交的高校扩招、划转与合并、基本建设高潮、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改革等,这对高等教育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现有模式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高校国有资产按其性质可划分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教学科研用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又分为后勤占用资产和校办企业占

2、用资产。长期以来高校存在着重视教学科研、忽视校办企业发展的现状,虽然有些校办企业已发展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上市公司,但绝大多数校办企业经营状况不良,人员包袱沉重,科技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经济效益,成为高校管理者眼中的“鸡肋”,并且存在着大量占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性盈利活动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管理缺位,甚至出现企业被个别人所掏空、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    二、校办企业的改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科技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有些校办企业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上市公司,如北

3、大方正,清华紫光等。但大部分校办企业仍然步履维艰,一直以来,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学校与校办企业的关系处理不明朗,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一些校办企业的未了诉讼也给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教育部教科发(2005)2号文《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和平台,通过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实行校办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进一步规范和理顺高校对校办企业的管理体制,对探索新的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模式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校办企业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1.

4、校办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参差不齐,企业改制困难重重。高校创办的各类企业,虽然涉及领域多,但规模小,长期以来处于高校的边缘地位,管理松散,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大部分企业存在管理薄弱、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混乱的现状。尤其是目前企业领导大多由行政系列的中层干部担任或教师兼职,企业职工也多为教学、行政、后勤的富余人员,没有专门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认识不足,对改制中涉及到的诸多问题,顾虑重重,有畏难情绪,对改制前期的清产核资工作配合不积极,有些历史遗留的应收、应付呆坏账问题,负责人怕承担经济责任、影响其任期经营业绩而不予披露处理,造成改制工作进展缓慢。   2.政企不分现象

5、存在。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前大部分校办企业的领导人由学校行政系列的中层干部担任,一般情况下,高校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3年或5年为一个任期,由于校办企业在学校发展中处于边缘地位,学校对企业负责人激励不够,大部分干部不愿意在企业任职。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公司经理仍由学校行政任命。与此同时,多数企业长期形成的依赖学校的观念根深蒂固,不习惯也不愿意完全自主独立经营,总是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造成资产经营公司等同于原有的“产业办”等企业管理职能部门,校企改革不彻底而流于形式。   3.部分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运做不规范。教育部要求各高

6、校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三会,也未能按《公司法》的要求做到规范运做。如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有些企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高度重合,不仅混淆了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关系,更使董事会中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代表,破坏了治理结构中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原则,为内部人控制留下了制度漏洞。   4.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校办企业本身基础薄弱,管理手段落后,存在着资产不实、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企业改制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1)擅自作价,国有资

7、产处置随意。(2)财产清查流于形式,清查范围由学校行政领导划定,而没有按照股权比例来确定清查和划转范围,清查结果不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校办企业的资产存量。(3)资产评估程序不规范,低估国有资产价值或者高估非国有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操作不当,交易过程没有信息公开,损害了学校利益。(5)清产核资中资产的处理及债权债务的清理不规范,存在逃废债务现象。    四、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的监督措施   1.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政策法规。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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