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困境和制度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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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实践困境和制度培育  摘要:移植自域外的诊所法律教育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我国过于泛化的概念法学教育的流弊,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但广东各校的实践表明它也在实践中遭遇了诸多困境,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适应性改造,建立经费支持、合理课程化等配套制度。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广东近年来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呼声四起。在此背景下,从国外引进的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一些新型法学教学方法在我国得到热捧并迅速推广,在对传统的概念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冲击的同时,它也表现出了诸多水土不服的症状。本文意在对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困境进行反思,为了便于分析,将

2、考察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广东省,但其研究结论也大体上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困境截至2013年1月底,全国共有157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成为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而广东就有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等12个单位会员,占总数的7.6%,高于其他省份的平均水平[1]。10法律诊所的纷纷设立给向来以课堂讲授为主我国法学教育吹入了一股新鲜空气,促使人们反思既有法学教育模式的目标设置与方法体系,但它们也往往为以下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困。1.教育理念上的模糊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总体定位。从大的方面来说,法律教育的

3、目标不外乎是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2]。前者为专才教育模式,重在职业训练,为社会培养具备操作能力的专门型人才;后者为通才教育模式,意在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宽口径的复合型人才。近年来,法学专业在本科招生中取消了以往过细的专业划分,不少学校还强调在低年级阶段进行大平台的教学,似乎在朝着通识教育方向发展,但与此同时对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性的强调和实施也呈不断强化之势。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无疑顺应了法学专才教育的要求,也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了法学教育定位上这种两难抉择的困顿。10二是诊所法学教育的适应性。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美国的普通法土壤,锻

4、铸于学徒式传带与经院式教学的历史合流,是现代法学院向曾经培养出“最好的律师”的学徒式法学教育模式致敬的产物[3]。它以解决问题和实务操作为指向,带有深沉的美式实用主义哲学印记。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重视对理论体系的系统讲授,从概念到规则再到原则和制度,其间的逻辑推演等无不体现了经院式的风格。悠久的成文法传统也为这种概念法学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本土资源。虽然它单向度的知识传授路径饱受诟病,但却成功地为我国在短期内批量培养出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其低廉的运作成本也支撑起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突飞猛进。与此相应的是,在概念法学教育模式中,我国也已形成了社会实践、专业见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诊所法律

5、教育的引进及其铺陈如何与现有的教育模式接合是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2.教学资源上的短缺一是案源。在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教师所使用的案件往往经过了刻意的裁减、简化或假定,以使其具有内容上的适用性。与此不同,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将学生置身于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件情境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会见当事人、撰写书状甚至出庭等活动,通过这一过程来体验现实法律案件的复杂性和生动性。此外,法律诊所的首要目的毕竟在于教学,受到学时和性质等因素的限制,它只宜接收部分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虽然广东不少法学院系努力通过各种途径拓展案源,但从效果来看并不十分理想。不少诊所的教学方式仍以课内讲授或案件模拟为

6、主,有的甚至采用大班教学,课外实践有充当点缀之嫌。10二是师资。美国法学院系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主要从实务界延聘,且大部分为专职,无须承担诊所之外的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其职称晋升上也有一套不同于其他教师的评价体系[4]。而广东现有的法律诊所教师普遍是从原有的专业教师中选拔,大多具有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但他们除了诊所课程外,通常还要承担其他法学科目的教学任务,同时为了应对水涨船高的职称晋升和科研考评等要求,诊所教师还要完成大量的课题项目及论文撰写任务。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在于其高强度的人力投入,教师需要在课堂外花费大量时间指导学生实践,而这些投入却难以体现于现行的工作量统计体系。其结果必

7、然是由于缺乏足够的驱动力,诊所教师甚至无法专心于诊所教学本身,更毋论致力于提高诊所的教学质量。三是经费。诊所法律教育的运行成本较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值班人员、差旅、打印复印乃至更高的师生比都使其较概念法学模式消耗更多的经费。对于不少法学院系而言,启动诊所项目首当其冲的便是经费问题。尽管有的如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等曾获得福特基金会等第三方的资助,但从长远来看,维持法律诊所正常运转的经费必须源自教育体制内部资源的切分,源自教育决策层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切实重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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