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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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探索阶段又称“暂缓起诉”,几经探索与实践,终于在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规定中加以确认和规定,正式成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制度。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裁量权,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基本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践,遵循未成年人刑事审查起诉工作规律,深化理解,细化操作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全面考察,准确适用,以期达附条件不起诉所承载的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制度价值。一、罪刑条件罪刑条件是有关未成年人行为

2、性质、法律后果及相关犯罪情节的条件,是对未成年人做附条件不起诉的基础条件,该项条件直接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当首要考虑的,具体条件如下:7(一)符合起诉条件。这是一条法定条件,即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从本质上说,这是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即有罪评价,这是做附条件不起诉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决定做出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才可以在综合考察其他后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否则就应当直

3、接做出不起诉决定。(二)罪行种类条件。该条件同样属法定条件,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做附条件不起诉仅限于其涉嫌第4、5、6章规定的犯罪,我国刑法在第4、5、6三章具体规定了涉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的178个罪名,这些罪名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如其中包含的“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第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和影响范围可控。第三,矛盾易调和。这样的规定,具有扎实的实践基础,一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提高了实践操作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将适

4、用范围加以控制,兼顾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避免了社会矛盾的加深。(三)可判刑罚条件。在可判刑罚方面,新刑诉法规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个限定条件是对前一个条件的必要补充,因为刑罚量与罪行的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相关,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明确体现出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可以考察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这是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的一个关键条件,也是法定条件之一。7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对犯罪情节进行详尽考察,虽然部分犯罪情节作为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5、已考虑和体现在“可判刑罚条件”当中,但如下三个情节在做附条件不起诉时必须着重考察。首先是主观过错,对于这里的主观过错应当进行广义理解,它既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类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错,也包含犯罪动机、过错程度、矛盾产生原因及有无犯罪预谋等内容,如在抢劫、盗窃案中对因为解决温饱而犯罪、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犯罪是临时起意等情况,都是对行为人做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利因素。其次,未成年人行为方式,这个条件主要考察行为人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是否采用残忍手段、在侵犯财产权利犯罪中是否采用破坏性手段,在侵犯民主权利、破坏社会秩

6、序犯罪中是否采用危害扩大化手段等等。最后是犯罪后的表现,这项条件包括是否采取行动减少危害,犯罪后是否主动投案及投案的时间、方式和主动性。上述三项条件都是直接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必须要在审查是否做附条件不起诉时认真审查,以解决将附条件不起诉人回归社会后再次危及社会的问题,确保切实体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悔罪条件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考量涉及内容较为广泛,也是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中考察的重点和难点。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规定,有悔罪表现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这里需要

7、注意的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悔罪“表现”包括悔罪态度和悔罪行为两个方面。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要是对自己行为错误性的客观认识、对危害结果的真诚愧疚及对被害人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意愿三个方面。悔罪行为,则是对悔罪态度的客观化、行为化,在实践中主要形式是向被害人真诚道歉,积极返还赃款、赃物,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检察人员在考察这一条件时一定要把主观的悔罪“态度”和客观悔罪“行为”结合起来,只有“态度”是真实的,才会有有效的“行为”,也只有真诚的态度才符合该条件设置的立法本意,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人身

8、危险性降低,回归社会后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减小。当然,悔罪“行为”是悔罪“态度”的客观表现,悔罪态度的真诚性是需要客观行为来体现和验证的,也只有积极、有效的悔罪行为才能够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的认可,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也是减少社会矛盾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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