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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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和对策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增值税在1954年最先在法国开征,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拟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从2012年起,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已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工作,2013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何时实行,现国税总局还没有明确规定,但应该为时不远。营业税改增值税究竟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何影响,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以及如何应该,以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

2、企业的影响㈠、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近期,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家,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我们通过以下例子进行分析:7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承建企业近期没有购置设备。按照目前的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1100万元×3%=333万元。如果改征增值税,该工程承建企业从材料到生产都是价税分离的。假定增值

3、税税率为11%,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10000万元×11%=1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02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100万元-1020万元=80万元。从上述计算结果看,建筑施工企业改征增值税比征收营业税负担小。但这是在假设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这一前提下得出的结果。实际情况是:目前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获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沙石等地材及人工费甚至无法取得发票,另外,原值较大的存量机械设备因进项税已全部进入固资原值而无法

4、进行抵扣。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将会明显增大。㈡、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1、对企业收入分析7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在确认合同收入时,要按总价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营改增”对收入的影响主要是要从收入中分离出销项税从而降低收入总额,收入总体相比营改增之前会有所下降。2、对合同毛利率影响由于施工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后,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仅能剔除原材料等可抵扣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工程材料综合进项抵扣率低于销项

5、适用税率,因此,建造合同的毛利率可能会降低。3、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受一些流通环节购置货物较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部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的影响,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也将有所下降。㈢、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实行营业税时,只有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相关会计核算,而如果实行增值税,在购进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另外,由于建筑企业总部与各个项目部分别核算模式导致的进销项

6、分离的特性,存在实务操作上的难度。㈣、对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7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但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均为独立法人单位省内进行汇总缴纳,不能跨省汇总,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款缴纳管理工作。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对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点多面广,增值税税票收集并不容易。若采取就地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税款如何分配也难于确定。㈤、对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的影响由于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都必须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

7、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㈥、对建筑企业物资采购模式的影响7目前集团公司一般都是统一对外采购工程主要物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做法将要发生改变,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购买方的名称是集团公司,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但由于物资成本的实际

8、承担者是各成员企业,这样就会造成集团公司的进项税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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