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

ID:5240919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7-12-06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_第1页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_第2页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_第3页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_第4页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要继续发展将需要大量资金,股权质押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股权质押制度起步晚,法律法规对债权人风险防范、出质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市场,也不利于各级法院在实务中的裁判和执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整理股权质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规范股权质押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股权质押债权人出质人风险防范一、问题的提出8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的

2、血液和保持活力的根本。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总体形势是在走上坡路,但是这条路上困难重重。银行“钱荒”,更是加大了各企业的压力。企业需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融资难问题是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广告满天飞,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又不禁感慨融资难的问题,甚至是上市公司也遇到了困难。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还有很多缺陷

3、,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也会导致更大的市场风险。二、债权人风险防范1.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不足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的质押,由于股价的变动性、不稳定性和股权质押登记公示的不透明性等原因导致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其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首先,市场风险。许多股东以抽逃资金等目的将股权出质,恶意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市场不稳定。我们国家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尽快与其他发达

4、国家的金融业市场接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混业经营模式也可能使金融业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他们遇到金融危机等情况的时候都会出现无法预计的后果,更何况是我们如今金融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风险性更大。8其次,登记公示方法安全性不足。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时只有发起人进行了登记,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没有登记备案,所以进行股权出质登记没有参照的股东目录,其登记的公示就缺乏安全性。其次,笔者认为仅

5、仅是登记并不够,因为登记了以后第三人并不一定能够便捷有效的获取真实的登记信息,这样就不能设立有效的质权。最后,除了进行登记公示以外,股权质押的生效仍然应当有交付的前提条件。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电子票据不同,有现实的票据存在,应当进行登记,才能更好的防止出质人对质权人权益的损害。最后,有关质权保全权的行使的相关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关股票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规定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权保全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防范股价下跌的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对上市公司有效,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有关质权保全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质权

6、人仅仅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质人的股权的价值有下降的可能性的时候能够进行质权保全,但是这个界限就非常模糊,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也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2.完善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8面对抽逃出资、混业经营等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完善金融市场。我们必须在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布局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循序渐进的进行混业经营。可以现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先行进行试点,再将成功经验推进在其他地区。再者,要加强此类法律的完善与修改,将近几年遇到的新情况解决的新问题写进去,提供一个参照。完善登记公示制度。《物权法》的规

7、定将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规定为两条线的做法有其进步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仍然不够细化。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把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才作为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以交付纸质股票为准,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这样一来也就解决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先前都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引起的登记公示效力不足的问题。因为这一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只要当事人双方去办理登记时将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就可以被公众所查询所知

8、晓了。而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为股权证明的交付,进一步来说股权证明的交付行为本身就是质权实现的要件。出质人将8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以后也不能进行再出质等行为,能够保障质权的顺利实现。其次,有关个体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的相关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股权质押制度中权利保护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要继续发展将需要大量资金,股权质押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股权质押制度起步晚,法律法规对债权人风险防范、出质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这些情况不仅不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市场,也不利于各级法院在实务中的裁判和执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整理股权质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规范股权质押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股权质押债权人出质人风险防范一、问题的提出8资金是一个企业生存的

2、血液和保持活力的根本。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总体形势是在走上坡路,但是这条路上困难重重。银行“钱荒”,更是加大了各企业的压力。企业需要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融资难问题是困扰企业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民间借贷广告满天飞,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又不禁感慨融资难的问题,甚至是上市公司也遇到了困难。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还有很多缺陷

3、,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公平,也会导致更大的市场风险。二、债权人风险防范1.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不足股权质押是以股权作为标的的质押,由于股价的变动性、不稳定性和股权质押登记公示的不透明性等原因导致股权质押具有较大的风险。目前,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其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仍然有待完善。首先,市场风险。许多股东以抽逃资金等目的将股权出质,恶意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他们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市场不稳定。我们国家是实行混业经营模式的,这一模式一方面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尽快与其他发达

4、国家的金融业市场接轨;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要认识到混业经营模式也可能使金融业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他们遇到金融危机等情况的时候都会出现无法预计的后果,更何况是我们如今金融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风险性更大。8其次,登记公示方法安全性不足。我国关于股权质押登记公示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时只有发起人进行了登记,而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没有登记备案,所以进行股权出质登记没有参照的股东目录,其登记的公示就缺乏安全性。其次,笔者认为仅

5、仅是登记并不够,因为登记了以后第三人并不一定能够便捷有效的获取真实的登记信息,这样就不能设立有效的质权。最后,除了进行登记公示以外,股权质押的生效仍然应当有交付的前提条件。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电子票据不同,有现实的票据存在,应当进行登记,才能更好的防止出质人对质权人权益的损害。最后,有关质权保全权的行使的相关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有关股票的警戒线和平仓线的规定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权保全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防范股价下跌的风险。但是这一规定仅仅对上市公司有效,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有关质权保全权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质权

6、人仅仅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出质人的股权的价值有下降的可能性的时候能够进行质权保全,但是这个界限就非常模糊,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也不利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2.完善债权人风险防范机制8面对抽逃出资、混业经营等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完善金融市场。我们必须在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布局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循序渐进的进行混业经营。可以现在一些比较大的城市先行进行试点,再将成功经验推进在其他地区。再者,要加强此类法律的完善与修改,将近几年遇到的新情况解决的新问题写进去,提供一个参照。完善登记公示制度。《物权法》的规

7、定将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规定为两条线的做法有其进步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仍然不够细化。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可以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把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才作为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以交付纸质股票为准,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准。这样一来也就解决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先前都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引起的登记公示效力不足的问题。因为这一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只要当事人双方去办理登记时将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就可以被公众所查询所知

8、晓了。而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为股权证明的交付,进一步来说股权证明的交付行为本身就是质权实现的要件。出质人将8股权证明交付给质权人以后也不能进行再出质等行为,能够保障质权的顺利实现。其次,有关个体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的相关规定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