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几点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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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几点思索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警察出庭制度的经验,为构建合理的程序制度创造了条件,解决了长久以来理论界关于警察出庭制度的法理基础的纷争。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立足于反思现行相关法条和实践,提出修正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模式,再从微观出发,细化和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审判中心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言:与域外国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常态化相比,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则为呈现异态,被学者喻为“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之一”。近些年来警察出庭作证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研究

2、的热点,然而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理论界关注与解决,这样才能更好的使该制度发挥本身所具有的功效。一、新刑诉相关条文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一)将警察出庭作证与回避制度——双重角色定位是否冲突9刑事诉讼法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的规定也与相关条文存在冲突。第60条规定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对证人作证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法律条文中所称的“案件情况”到底是否包含案件发生后警察采用侦查措施获取的案件材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第187条第二款规定警察作为事实证人的时候,适用证人的规定

3、。而关于程序性事项的合法性作证问题,立法者并无给予说明。第28条规定了侦查人员的回避制度,其中提到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有回避的义务。这条规定反而限制了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警察是以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来侦破案件,而侦查的结果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证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双重角色定位,不仅使回避制度的操作难以实行,也增加了侦查人员的负担。(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为证据相关规则,旨在通过设置事后性制裁方式敦促警察提高证据意识,维护程序正义。刑讼第54条中提到规

4、定了采用暴力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绝对排除。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则规定了较为严苛的前提条件,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果“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还是不能予以论证时,才可以排除。“严重影响”、“合理解释”模糊性用语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警察出庭作证的时候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解释说明。使侦查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有恣意滥用权力的可能。9二、修正控、辩、审三角结构诉讼模式体系(一)以法院的”审判中心主义”为内核与西方的“以裁判为中心”的横向诉讼构造不同,我国的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分别享有独

5、立的决定权。这种断裂式的线性模式,使法院对侦查机关缺乏有效的约束,法院的中立的审判地位也被掩盖。而在国外,令状主义以及事后性的司法审查,不仅有利于解决新刑诉实施后关于侦查权扩张的纷争,也有利于法院事前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在树立法院的“审判中心主义”,确立令状制度和对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事后性的司法审查之后,必须对整个法院内部的审判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厘清脉络,完善审判制度。这种制度的完善也集中在两个方面的问题。9第一个方面,负责庭前审查的法官与开庭审理的法官合二为一。我

6、国虽在96年刑诉修改时,取消了全案卷移送制度,将原来的实体性审查大体上改为程序性审查。客观地说,法官庭前程序性审查有助于减少法官的庭前预断。但是,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仍然对法官的判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承办案件的法官仍然可以通过阅读“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方式对案件形成初步的结论。法院居于三角诉讼模式的最顶端,审判时法官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庭前审查法官和开庭审理法官不分离的情况,会使法官预先形成思维定势。因此,在法院内部,必须要建立单独的庭前程序审查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第二个

7、方面,法官的审判权和裁判权的分离。在审判委员会、疑案报请、案件请示、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消极影响下,刑事庭审法官难以真正地行使裁判权。而审判委员会、法院内部的主管领导、上级法院等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发挥着实质性的影响。刑事庭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只有审判权,却没有裁判权。因此,需要改革审判中的复杂关系,清除上下级不合法的指导和影响方式。(二)着重提高辩方的质询权英美法系国家将“交叉询问规则”称之“为发现真情,迄今发明的最伟大的武器”。交叉询问的运用可以进一步强化诉讼模式的改革,增强控辫双方的平等对抗因素,弱化职权主义

8、诉讼理念,使警察更多地接受公民权利观念和政府权力有限论,破除警察特权思想,从而消除其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心理障碍和不出庭作证也能定案的心理期待。而在我国语境下,虽然近些年来被告人的权利逐渐扩大,如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辩护,鉴定中的专家辅助人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告人的“质询权”,但是,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粗疏,使得被告人的质询权难以有效的行使。9仔细研究法律条文,新刑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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