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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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1998-05-21【生效日期】1998-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1998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特区内城市公共大巴(以下简称公共大巴)的经营服务业务实行专营。未取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区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本规定所称专营权,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

2、称市政府)授权专营的企业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以下合称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线路内单独享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权利。本规定所称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企业。但在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在特定线路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业务的企业,可依本规定享有特定线路专营权。第三条第三条公共大巴专营权期限每期为五年。专营权期限届满,可按本规定的规定程序予以延长。第四条第四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限期内,享有本规定所规定的因取得专营权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第五条第五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为社会提供方便、安全、准时、快捷的公共交通服

3、务。在专营权期限内,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六条第六条深圳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公交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交规划落实公共大巴场站设施。第七条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特区公共交通的实际需要,授权专营企业实行专营和决定特定线路专营权的授予,并可根据本规定决定撤销对专营企业的专营授权或撤销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的线路专营权。市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共大巴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签发线路专营授权书,对公共大巴专营业务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市财政、规划、计划

4、、物价、公安交管、住宅、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大巴专营管理工作。第二章专营权的授予与撤销第八条第八条在特区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公共交通旅客运输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市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二)具有从事公共大巴经营服务的营运条件、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专营企业资格和取得特定线路专营权的资格,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具备上述条件后,报市政府决定授予。第九条第九条特区内的公共大巴线路,由市主管部门以授权书形式直接授予专营企业线路专营权,但市政府决定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的除外。线路专营授

5、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线路专营权的授予;(二)在专营线路上从事公共大巴业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三)线路专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第十条第十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权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该相应线路的专营权:(一)将专营线路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二)转让或变相转让线路专营权;(三)专营线路的经营服务不符合授权书的要求,经市主管部门1年内给予2次警告处罚,仍未改正的;(四)经营管理混乱,经采取处分管理责任人员等整改措施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管理的;(五)拒绝接受市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的管理监督。第十一条第十一

6、条有前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线路专营权。市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在报市政府前附送给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并听取其申辩。从事该线路专营的企业自收到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出异议。被撤销线路专营权的企业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继续维持线路正常的经营和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被撤销专营权的线路或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新开线路,由市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实行招标授予线路专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另行

7、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专营权期限届满前1年,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延长专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延长专营权期限的申请,经市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议,报市政府批准延长专营权期限。专营权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5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承担维护的义务。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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