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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3年10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四章归档要求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章竣工档案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
2、、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影片、录相、录音等技术文件材料的总称。它是历史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在特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依照本规定搞好城建档案工作。 第四条 特区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同一标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返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处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档案的专门机构;市城建档案馆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档
3、案的科技事业单位。两部门合署办公,归口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订城建档案工作法规性文件、标准、规范;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协调城建档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之间的关系。 (二)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需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务。 (四)利用声像、影视等手段广泛积累城市建设的档案材料,不断丰富馆藏。开展编研工作,使市城建档案馆成
4、为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城市信息的中心。 第六条 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总)公司、有关专业公司和施工单位应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 第七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库房和必要的装具,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材料,并进行系统整理、编目、科学排列,做到查找方便,为本单位生产、建设、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务。 (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并参加本单位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根据本规定,
5、按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市城建档案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返回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建档案分两级管理,市城建档案馆为一级管理单位,各单位城建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以下档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档案,包括:道路、隧道、桥梁、铁路、港口、码头、机场、防洪、涵洞、电讯、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以及地下地上各种管线工程(含部队、公安、海关、边检等所有的直埋通讯线路)和文教、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环保、环卫、城市雕塑等
6、市政公用设施档案; (二)本市确认的重点工程的档案;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住宅、综合楼等其它单位建设工程的档案: 1、十层以上(含十层); 2、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 3、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 (四)设计新颖,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纪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构筑物的档案。 (五)住宅区、工业区总体档案材料(见归档范围细则)、同一类型的单位建筑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档案。 (六)规划档案,包括: 1、总体规划; 2、分区规划; 3、详细规划; 4、专业规划;
7、5、工程规划; 6、编制规划所依据的基础材料。 (七)测绘档案,包括: 1、控制测绘成果; 2、地形测量; 3、摄影测量、航测相片; 4、地质勘察资料。 (八)土地管理档案,包括: 1、土地利用规划; 2、土地划拨和土地拍卖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档案,包括: 1、方案审批; 2、建筑报建许可证; 3、招、投标材料; 4、施工批准书; 5、质量、安全检查评比材料; 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汇总材料; 7、施工队伍注册材料; 8、优质样板工程评定材料; 9、施工统计报表。
8、 (十)环境保护档案,包括: 1、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2、城市环境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测统计,环境评价材料; 3、环境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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