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内部审计专题讲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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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内部审计专题讲座★国外政府内部审计的基本状况★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审计★发展中国家公共部门内部审计--以南非为例★我国中央政府内部审计★我国地方政府内部审计★我国政府内部审计普通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内部审计未来展望一、国外政府内部审计的基本状况比利时的公共管理协会对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中六个国家的中央和联邦政府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情况进行了研究,这六个国家是: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的内部审计概况如表1所示。表1内部审计概况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瑞典英国美国内部审计的建立由法律规定?否否是是否是在部门层次设立?是是是否是是审计业务类型1.内

2、部控制检查√√√√√√2.财务审计√√√√√√3.合规性审计√√√√√√4.绩效审计√√√×√√(一)内部审计立法《1950年会计与审计法案》明确要求每个机构建立并维护内部控制(其中包括适当的内部审计),对机构负责的所有资金、财产及其他资产提供有效的控制和受托责任。1978年,美国颁布了《联邦督察长法》规定了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监察长的使命。这可以被认为是现代政府在部门监察上做出了一大尝试。1990年,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联邦财务长法》规定督察长每年必须审核由政府机关财务长提供的财务报告,审核相关的内部控制。但是,学术界一直未对其开展系统研究。1994年,瑞典颁布

3、的《政府机构内部审计条例》规定了对内部审计的要求。2001年,《荷兰政府账户法》规定了部门审计的工作任务。(二)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在美国,监察长对机构领导和议会双向报告。在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瑞典、英国,内部审计领导向部门或机构领导报告工作。(三)内部审计的审计内容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公共部门内部审计组织一般开展下列四种类型的审计:内部控制检1查、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1合规性审计的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例如,确定会计人员是否遵循了财务主管规定的手续,检查工资率是否符合工资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者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以确信被审计

4、单位遵守了法定要求。合规性审计的结果通常报送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外部特定使用者。1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开展经营审计和财务审计,同时密切关注合规性审计和IT审计。在荷兰,中央政府内部审计组织主要发表财务审计报告(约占所有报告的43%),他们也开展一定数量的经营审计(19%)、合规性审计(17%)和IT审计(15%)。英国公共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中,88%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了对管理和业务经营系统的审计,对单位管理控制系统的审计已超出了对财务领域的关注程度。表现出将内部审计向风险管理审计和咨询活动扩展的强烈倾向。(四)内部审计规模从表2“内部审计人员与公务员之

5、比”中,可以看出四个国家的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审计人员与公务员之比。在这几个发达国家中,发达程度越高的国家,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越多,内部审计人员与公务员人数之比越小。表2内部审计人员与公务员之比(联邦政府)每个内部审计人员国家¹内部审计人员所服务的公务员加拿大464979荷兰837752英国900563美国11229247虽然没有关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的数字,但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的一项比较研究显示,大约43%的单位拥有10个或更少的审计人员,7%的单位配备了26~50个内部审计人员,约43%的单位选择将内部审计业务进行了外包。(五)公共部门内部审计成功的

6、关键1.具有建立内部审计的立法要求;2.人力资源部门具有招募和培养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的战略;3.组织高层管理者的支持;4.设立审计委员会;5.中央内部审计政策单位负责制定指南、行业发展和宣传推广最佳实务。二、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审计美国联邦各部门所设的审计机构称为监察长办公室,其负责人称为监察长。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内部审计具有机构健全、独立性强、人员配置较多、财务合规性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等特点。(一)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1950年会计与审计法案》明确要求每个机构建立并维护内部控制(其中包括适当的内部审计),对机构负责的所有资金、财产及其他资产提供有效的控制和受托

7、责任。1950年立法后,联邦政府内部审计的发展并不理想,到20世纪70年代,在一些联邦机构中没有建立内部审计组织或没有内部审计功能,即使存在内部审计部门,其人员也严重不足(GAO,1988)。《1978年督察长法案》通过后,联邦政府内部审计呈现出两种模式,一类为建立督察长办公室的部门或机构,其内部审计由督察长领导;另一类为没有建立督察长办公室的政府内部审计组织。在建立督察长的部门和机构中,内部审计工作有很大的发展,而同期未建立2督察长办公室的机构,则在独立性和业务规范方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GAO,1988;范文萍,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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