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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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2006年7月发生的“邱兴华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被告人邱兴华家有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的经济赔偿。这固然合乎法律规定,但全案的结果并不尽人意。此案中失去丈夫的尹行巧因此陷入绝境,她在给媒体的信里说,“我家惟一的顶梁柱倒了……绝望得不知怎么办,希望能通过政府帮助,挽回我这个身弱无助女人对生活的信心”。像这样的受害者呼声,早非个案。据统计,国内近年发生的特大凶杀案,如马加爵杀人案(杀死4名大学同宿舍同学)、杨新海流窜杀人案(2

2、6起杀死67人)、宫润伯变态杀人案(杀死6名佳木斯儿童)等,我们发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是个大问题。显然,被害人的悲惨境地拷问我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通过研究《刑事诉讼法》,发现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上诉权方面,无上诉权。第二、安全保护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第三、被害人的知情权方面,我国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始终处于“保密”状态,“而这种秘密状态反过来又导致我们对于询问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产生了认识上的隔阂”[1]。被害人询问案情,往往以保密为由而拒绝告知。[2]第四、国家补偿方面,没有

3、针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第五、在赔偿的范围上,我国法律不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六、社会性的援助机构方面,我国目前无类似的援助机构。第七、“公诉转自诉”制度方面,自诉人无强制取证权。此外,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未予以充分的重视,当事人地位形同虚设,抑或一个尴尬的配角。二、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困境的社会动因首先、法律未赋予被害人全面的保护。这从上述问题中可以看出来,如上诉权、知情权和精神赔偿请求权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法律空白。其次、司法实践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在被害人作为证人的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极易侵害被害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特别是涉及隐私问题。另外,被害人作

4、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罚的执行情况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因为各方一旦能够参与到程序中来,就更可能接受裁判结果,尽管他们可能对这一判决的内容不同意,但他们更可能遵从它”[3],但对罪犯的假释、减刑等执行情况,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发言权,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感受和意见不予以考虑,这可能引起被害人及其亲属心理上的不满,存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恶逆变犯罪的可能性。再次、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体系缺位。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的不同,相当部分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足够的赔偿,使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流血又流泪。从上论述可以看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是一个诸多矛盾的集合,但

5、鉴于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重要意义,有必要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的重构(一)制定被害人权利保护法论者主张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本文拟对我国制定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做理论上的简单探讨,至于专门的解释或规则亦可参照该内容予以规范。具体而言:第一、确立保护原则。参考联合国大会通过《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被害人保护的原则——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原则、全面原则、平衡原则、适度原则、合法原则和效率原则。第二、明确被害人地位。在立法中进一步确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引起司法机关足够

6、之关注,保证被害人更好地发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第三、笔者主张赋予刑事被害人对公诉案件判决的上诉权。因为被害人上诉权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亦可克服抗诉申请的缺陷,并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也符合当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法国、加拿大等国都以不同的形式赋予了被害人上诉权。需强调的是,要防止因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可能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滥诉,降低诉讼效率,削弱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等一系列的问题,这要求立法者予以审慎考虑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补救,比如可以在时间、程序和条件上予以规范,但又要防止被害人上诉权流于形式。第四、细化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和操作规范。对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享有的知情权

7、予以细化,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有效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第五、完善自诉制度。主要是对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取证问题予以规范,论者认为:被害人及其律师代理人对一般案件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对一些不宜由被害人及其律师代理人取证和疑难、重大案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同时,也可以赋予被害人一定的强制起诉权,但在规定强制起诉权的时候要防止滥诉和流于形式。另外,可对自诉的范围予以适当的扩充。第六、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时,应在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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