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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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住房成为国民家庭财产中的主要部分,房产产权归属问题在婚姻中就显得极为重要,这就涉及到房款的出资方式,随着老百姓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目前,我国部分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于保护产权人和规避自身风险等方面原因的考虑,强制要求隐性共有人办理《房屋产权共有权证》。然而,在碰到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属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

2、。笔者根据近些年的工作经验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出以下意见,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另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只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即登记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条件。《物权法》第9

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浅析对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住房成为国民家庭财产中的主要部分,房产产权归属问题在婚姻中就显得极为重要,这就涉及到房款的出资方式,随着老百姓消费观念的不断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目前,我国部分城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出于保护产权人和规避自身风险等方面原因的考虑,强制要求隐性共有人办理《房屋产权共有

4、权证》。然而,在碰到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办理产权登记的,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属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笔者根据近些年的工作经验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出以下意见,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我国法律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另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

5、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只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即登记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生效条件。《物权法》第9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购房过程中,有时卖方已交付房屋,买方实际已占有该房屋,但并不意味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时,才真正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一般的购房过程中,从签订买卖合同,到付款交房,到办产权登记时间跨度大,影响因素多;按揭贷款合

6、同履行期限较长,牵涉法律关系复杂,产权人有时不能按照主观愿望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这也就要求后期办理登记时,我们必须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正确登记。我们知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城市,自合同登记备案后)此合同即已生效,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7、、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就是一方支付房款,一方交付合格的房屋,购房人在按揭贷款支付全部房款后,也就是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由购房人个人在婚前履行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我们在登记时,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为其个人婚前所有。我们有一些同行提出,虽然购房合同系婚前签订,但用于支付房款贷款,

8、在婚后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是否可以理解为房款系双方共同支付呢?笔者个人的理解是:物权具有无因性,物权发生变动同其发生变动的原因行为是相分离的。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剩余房款(无论是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按揭款还是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按揭款),都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还不是物权,即使房屋交付或入住,购房人都只是取得使用权而非物权。房屋产权在结婚后登记,产生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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