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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伦理、法律与医疗哲学相关教学教案.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倫理、法律與醫療道德、倫理與法律在歷史脈絡上,是先有習俗,然後才有倫理,最後才從倫理分離出法律倫理是一種自律性規範,法律則是屬於他律性規範道德(moral)指示人類何者為當道德較為主觀,屬於個人的正直行為倫理(ethics)指人群關係應有的行為法則涵蓋道德層面,是一種自律性道德倫理比道德客觀,有定義範圍法律(law)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類生活安寧和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由立法機關依據一定程序制定通過,並由總統公佈的規範法律與倫理的歧異作用不同法律:約束人們外在行為倫理道德:支配人們內在的良心觀念不同
2、法律:強調權利與義務,以權利為本位,並昭示何者乃人所「得為」倫理道德:只強調義務,以義務為本位,昭示何者乃人所「應為」產生形式不同法律:由國家制定、公佈及施行倫理道德:由於人類社會意識確信,於無形中產生制裁力不同法律:制裁之主體為國家,具有強制性倫理道德:制裁之主體為個人良心或社會的輿論,不具強制性法律與倫理道德的關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最大限度的道德立法者常在道德規範中,將那些必須廣被人民所遵守的項目,列入法律規定,使成為具有強制性的社會規範法律使道德力量發揮到最大極限法律是社會規範與強制規範之「二
3、重規範」現在的法律係由附隨強制規範的社會規範所形成,包含許多道德因素在內結語由於醫療具高度專業性與複雜性,法律對醫療人員所能產生的制約力量相當有限。因此,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應側重自律管理,加強倫理道德的修為。倫理學分類規範倫理學(NormativeEthics)旨在建構有關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以作為人們日常活中面臨道德問題的行動指南中心論題是「拿什麼來作為決定善惡或好壞的標準」分為義務論、目的論和德行論非規範倫理學(Non-normativeEthics)旨在探討道德行為和信念體系,以及分析道德名詞和道德概
4、念的意義分為描述性倫理學和超倫理學描述性倫理學(DescriptiveEthics)主要對於某一社會或某一文化中實際運作的規範進行實際陳述藉由對不同社會和文化的道德主張和實踐情形的探討,從中了解有關人類行為、態度的道德面及其道德實踐情形超倫理學(Metaethics)又譯為「後設倫理學」或「形上倫理學」重視道德語言的使用,強調道德本質和道德的證成等問題,以思考倫理學本身為題材醫學倫理既是規範倫理,也是超倫理,不只包含該或不該,與要或不要的陳述,也要對所提出的觀點加以明辯解說義務論倫理學(Deontologi
5、calEthics)又稱為「道義論」或「責任論」“Deontology”源自希臘文”deon”,係指義務、責任。義務論以責任作為倫理判斷的基礎認為決定行為的正確與否,在於行為本身的正當性和行為的動機,不重視行為的結果主要代表人物為康德(Knat)和洛斯(Ross)義務論的學派康德的責任論康德對責任的詮釋完全的責任是每個人隨時必須身體力行的責任如:醫護人員在執行醫療照護過程中,應注意絕不可傷害病人不完全的責任只依據時空和個人價值加以判斷,若情況特殊,則可不必視為個人的完全責任如:對於一個不會游泳的人來說拯救溺
6、水者康德的道德命題將人類至高的道德法則稱為絕對律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認為凡是合乎律令的行為本身就是善如:濟世救人是醫師的天職,也就是康德所稱的「絕對律令」,對病人負有絕對責任強調「道德」的先決條件是善意志(goodwill),認為善意志和義務之間有密切關聯,並提出下列三個道德命題:有道德價值的行為必須是因義務而為一個因義務而為的行為,其道德價值在於決定行為的「準則」,而不在於由此行為所達成的目的義務是「尊敬法則」的必然行為義務論的學派洛斯的直覺論認為某一個或某些道德概念是根本的
7、、直接的,我們對它或它們的掌握是靠「直覺」強調一個行為的對錯,是在行為本身,而不是決定於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洛斯將「責任」或「義務」分為兩種:實際義務(ActualDuty)是一個人實際應該執行的義務表面義務(PrimaFacieDuty)表面義務所指的並不是表面看起來是義務,而實際上卻不是,而是強調有關行為的客觀事實一個表面義務有可能成為一個實際義務,亦即如果沒有其他表面義務比起這個表面義務更重要時如:某醫師已答應去赴朋友的餐會,信守承諾是普世的倫理,但在他將離開醫院時,一位急診病人病情危及,急需他救治,此時
8、赴朋友餐會的責任就變成表面義務,而救治病人就變成實際義務義務論的分類行為義務論(ActDeontology)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係靠直覺、良心來判定。認為對「義務」的判斷,就是「在這個情境下我將如何做」的個別律,亦即將絕對責任加以「情境化」洛斯是行為義務論者規則義務論(RuleDeontology)認為「對或錯的標準取決於一條或一組規則」,主張「規則」是最基本的,而且「個別情境的判斷永遠要依據規則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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