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合同法06 案例库案例06 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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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6:买卖合同  黄某向王某发出出卖一台旧电视的书面要约,要价800元,要约中写道:“请在15天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问题】  1、关于默认的规定对王某是否有效?  2、若黄某与王某成立合同,黄某只向王某交付电视机,遥控器却要留下自用。王某是否有权请求交付,为什么?  3、黄某将电视机与遥控器一同交付,电视机已经损坏,不能使用,王某可否解除合同,若电视机完好,但遥控器损坏,王某的解除权如何?  4、若黄某将电视机交给王某试用,试用期间,电视机自燃,应由谁承担责任?若不是自燃,电视机因为雷电而毁损,应由谁承担风险责任?  5、主物与从物分类的

2、依据,与原物与孳息分类的依据有何不同?  6、买卖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  【答案】  1、要约中默认的规定对王某无效,王某收到出卖旧电视的要约,要约中让王某十五天内答复。但一般而言,要约人不能给承诺人附加义务。  2、王某有权要求交付遥控器,因为在交付主物时必须交付从物,主物和从物原则上属于同一个人所有,从物对主物起辅助作用的,主物交付时从物要随从交付。  3、解除主物其效力及与从物,电视机坏了要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遥控器,但遥控器是从物,因为遥控器的问题不能解除合同,其效力不能及于主物。根据是《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3、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两种情况下,风险均由出卖人承担,即由黄某承担。  5、主物和从物之间是主从依附关系;孳息和原物之间是派生的关系。主物和从物是两个物,它们属于同一人所有,从物对主物的使用起到了配合作用,但是它们是两个物,主物和从物必须是两个物,原物和孳息也是两个物,但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的,这个孳是派生的意思,但是派生出来的物是一个独立的物,如果孳息没有从原物中分离出来,这个物也不能叫原物,也不能叫孳息,分离出来的物才叫孳息。  6买卖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  【解析】  1、主物就是指

4、可以独立发挥效用,不需要依附于其他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物。从物是指只有依附于其他的物才有存在的意义或者说使用价值的物。区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在于从物只有依附于主物才能发挥它的辅助效用。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从物的所有权要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而且,从物一般要与主物在一起,作为主物的一个组成部分。  2、孳息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从物的自然增长中获取的生产物或者其他收益。后者是通过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那些收益。  3、注意试用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在试用买卖期间,合同还没有生效,也就谈不上履行的问题,也就谈不上风险负担移转的问

5、题,所以风险由出卖人负担。要注意以下几点规定:其一是试用期间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与质量无关。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试用物交与试用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在试用期满简易交付后,风险才转移;其二是试用期满,买卖成立并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和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其三是试用期过后,试用人明确表示不购买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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