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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2
《本科合同法06 案例库案例04 违约责任.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例4:违约责任 张某欲卖给李某旧房一间,双方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决定在4月15日去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额20%的违约金。李某全家2003年4月10日入住该房。在4月14日,张某通知李某房子不卖了,请退回。 【问题】 1、房子是否已交付?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 2、李某起诉主张:第一要把房屋的产权过户,第二,张某违约,得按标的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对他的要求,法院应不应该支持? 3、若张、李履行合同,没有解除的事由发生。但李某入住后发现少了一扇门,就提起诉讼,要求
2、张某加一扇门或减少价款。法官判决,合同并未约定有门,李某败诉。请求:法官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 1、房子已交付,已经归买受人占有使用,交付就是直接占有的转移。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合同有效,因为它是诺成合同。但因为旧房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它的所有权才会转移。所以合同虽然有效,所有权在发生争议的时候还没有发生转移。 2、不支持。 3、法官的观点不正确。交易惯例自动进入合同之中。这个合同中的房屋是李某全家入住,是个私房,没有门洞大开不给安装门的,这是个交易习惯。因此,我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轻易推出来:即使合同没有写也必须有
3、门。 【解析】 1、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所以民事行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交易习惯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 2、因为标的额20%的违约金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李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把房子过户给他,继续履行和不履行的违约金是不能合并适用的,这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矛盾的。他可择一请求,而绝对不能将二者并立。但主张迟延履行是可以的,比如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情况是容许的。因为尽管李某入住了,但因为张某没为其办手续,对其有损害。这个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绝对不能合并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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