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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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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探析 【摘要】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是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生活与休闲的需要,当前我国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就此做了简单的分析。【关键词】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其设置规划与建设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一、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1、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地方标准首先,从地方发展差异角度看,由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只能起到借鉴和参考作用,因此建议各地方城市应当
2、在其基础上制定适合自身条件的标准和规范。我国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在此方面已经先行一步,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借鉴和推广。2、不同属性设施项目的划分与控制7从分类上看,现行分类标准没有体现公益性和营利性设施的区别,为了区分不同设施对市场经营的反应和自身发展的自由度,增强规范对不同设施的适应度,建议对分类设施中公益性设施和营利性设施依据营利程度不同进行划分。目的在于通过理顺服务设施的性质和发展机制以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避免“一刀切”的现象,使规范能更好的起到指导控制的作用。按照上面的分类,建议对不同属性设施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控制办法:1)对公益性设施应明确
3、项目的配置和规模,采取“指令性”配套的办法保证建设实施。2)对营利性设施则可以采取统筹规划,限定规模的办法指导其建设。在控制原则上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项目划分宜粗不宜细,规模控制也不宜采取刚性的手段,应具有充分的弹性。73)公益性与营利性兼有的准公益性设施由于建设不受市场支配但经营管理受市场影响较大,从服务角度来看,如果放松对这些设施配套的控制会导致服务层次的缺失,给居民带来生活上的困难。但从经营角度来看,若采用生搬硬套的硬性的指标和建设原则,将容易导致设施空置浪费的可能。因而对这一类设施原则上应当配建,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前期分析后确定是否实施
4、。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部门加强前期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方法上可以采用要求开发商提出前期可行性分析报告,在报告基础上由管理单位从区域角度进行平衡管理,避免资源的浪费。3、不同类型居住区设施配套的区别与协调面对城市居住社区的空间分层及日益分化的居民生活服务需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体系再笼统地把“居民需求”作为一个整体概念来看待,仅考虑居住社区主体在量上的不同而忽略其在质上的差异,认为“此千人”等于“彼千人”,己是很不合时宜。因而在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上应体现出针对不同居住群体的属性和需求的对应关系,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作到“因量配置”的同时结合“因质配套”,作到
5、“量体裁衣”区别对待。4、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用地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开发商为追求开发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土地利用上精打细算,高层高密是在这一前提下不断增强的趋势,不少居住区内可拓展用地基本为零。应当看到,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是随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需求将持续变化,更多的设施类型将伴随生活方式的转变而出现。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1、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比较零散7一名普通的居民,一天需要去买早点、去买菜、去洗衣店、还可能去药店、书店、去缴纳水电费等等,然而这些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
6、项目分布在不同的地方,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同时影响交通。由于政府部门人力有限,无法及时的对这些项目进行监管,一些生活必要项目由于经营利润低而非法转变为其他盈利项目,例如按摩房、游戏厅等。2、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养老有待完善居住组团(街坊)级的配套公建最贴近居民,服务居民最便捷,而现有的配套面积偏小,功能不完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例如,组团级配套公建中无相关医疗卫生设置,居民无法实现小病不出社区的愿望。医疗卫生功能应在小区级配套公建中设置,而现实中,少数房地产开发商为追求利润,逃避小区级配套公建的建设,人为将小区的规模分割为若干组团分步实施,分别
7、立项,导致按规范只设置组团级配套公建即可,从而小区级配套公建缺失,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3、旧区配套公建面积不足,功能缺失7在中心城区,居住区规模的项目极少,大部分以组团、小区形式出现,特别是旧区改造项目,周边配套公建已无法满足居民的生活要求,新建项目也仅仅能满足自身要求,无法改善区域配套公建不足问题。同时,有些新的配套公建项目并没有及时的反应到《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中(以下简称《定额标准》),例如,在配套公建项目中没有综合执法大队的设置,但实际中确实存在。4、《定额标准》中未体现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保障房社区的规划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完善住
8、房供给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保障房社区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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