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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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现发布《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修改)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对污染源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

2、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限期治理是指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规定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采用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使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或规定的治理目标。  第四条 对下列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一)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必须实行限期治理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责任目录,采取有效措施,确

3、保污染治理规划的实施。  污染源限期治理应坚持综合治理、重点支持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点污染区域及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治理方案;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排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的污染限期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拟定并向环保部门报送本行业污染源限期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本行业限期治理项目的实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治理方案;参

4、与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级计划和经贸部门应将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改年度计划;金融部门应在信贷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资金税收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建设、土地、电力、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排污单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前,应当严格控制其新建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治理的意见,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国家和省管辖的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

5、市地管辖的排污单位以及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市地行政、行署批准。  对县(市、区)直接管辖的排污单位及辖区内集体、私营企业的限期治理,由县级政府批准。  对异地管辖的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其生产活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限期治理通知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条 对确需限期治理而未实施限期治理的,上级政府责令下级政府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下级政府作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决定,上级政府应责令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对限期治理项目负责

6、。  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期间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和转让等活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承接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任,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治理方案,报告治理进度和有关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和试运行。达到治理要求时,应及时向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申

7、请竣工验收。未能按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视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没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应委托有监测资格的单位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6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情况应及时报告批准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  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证,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天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  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8、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限期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监测方法按国家环保部门颁布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承担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监测单位,应根据验收要求,按时提供规范的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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