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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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事项名称限期治理项目验收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受理机构湘潭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决定机构湘潭市环保局办理条件(一)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监测认定,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均值能够稳定达到排放标准限值的。(二)生产负荷无法调整到75%以上,但经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认定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

2、三)所排重点水污染物未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解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申请材料1、限期治理方案:                                    应当确定具体污染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2、监测报告: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对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备查核。排污单位应当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出具限期治理监测报告;3、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证明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限期治理期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需

3、要试运行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报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试运行期间,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基础上,相应增加采样频次,进行加密监测。在试运行期间,因水污染物处理工艺调试等原因所产生的水污染物不可避免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必须将所产生的水污染物存放于应急储存池或者其他临时储存设施,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限期治理期间无总量超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

4、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5、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1个工作日二、审查(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审核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并及时组织现场核查:(1)项目是否按设计方案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3)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4)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5)现场核查后出具限期

6、治理核查意见。(三)时限:6个工作日(不符合验收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开始计算)。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对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或者依法关闭的建议和理由: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验收;;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提交人民政府,建议依法关闭。(三)时限:2个工作日四、告知(一)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2、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

7、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费用情况本审批项目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表》.doc监督检查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咨询渠道http://hbj.xiangtan.gov.cn或者0731-5237972152379722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湘潭市环保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乘车地点乘1,5,10,15,19,22,23,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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