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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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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视野下完善矿业权制度几点想法 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重点项目(3122013240190)——碳排放权交易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物权法》的出台,使矿业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发生十分深刻的转变。它一方面体现为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管理制度改革的确认,另一方面也对已明显滞后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形成了进一步冲击。为了改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落后性、切实保障矿业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作者提出了在物权法视野下完善矿业权制度的建议:强化矿业权物权属性、深化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创新矿业权税费制度、建立矿业权抵押制度、健全矿业权流转市场、现行矿业权登记与物权
2、登记进行衔接。关键字:物权法;矿业权;矿业权制度矿业权制度包括矿业权属性确认、使用制度、税费制度、流转制度、抵押登记制度等。《物权法》的出台使矿业权私权属性强化的同时,冲击着其他相关制度在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的规定。面对这一冲击,我们只有在物权法视野下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制度,才能使矿业权市场健康、和谐发展,才能使“资源节约型”的科学发展理念在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领域真正落实。那么,该如何完善矿业权制度呢?9一、淡化矿业权的行政色彩,强化其物权属性矿政事业的建设和改革,需同社会密切联系,同时融入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浪潮之中。因此,《矿产资源法》修改有两大主线:第一条是规范矿业
3、权问题,以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另一条是规范行政许可权问题,以进一步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为了实现上述目标,1996年《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幅度有限,改制不彻底,成效不大显著。其最大的问题在于行在色彩强烈,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派上用场,最终致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优化配置。此后,2008年8月国土资源部再次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并提出此次修改要强调“两个立足”:立足于大改、立足于资源法,要在认真总结前几十年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展望后十年到二十年的发展前景前提下,由资源管理向矿业管理领域延伸,逐步淡化行政色彩。第一,应适当
4、规范矿业活动中涉及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行为,如矿业权的流转;第二,要完善制度设计,着力于规范实体制度和必要的程序制度,如矿业权的登记制度。以上两方面在下文将详细阐述。二、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9要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须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宪法原则,必须在深刻认识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政治属性的立场上,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矛盾。从管理全过程看,应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措施并规范运作方式。首先,借鉴我国城市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确定基准地价的成功经验,根据矿产资源的独特性和矿业市场所特有的高风险特征,综合考虑不同矿种、不同矿产地
5、分布区域及赋存状态、储量规模、勘查开采成本、矿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在完善现行的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同时,制定一套《矿产资源资产基准分级定价标准》,确定不同区域和矿种的出让金调控标准范围,规定上限和下限,使出让价相对合理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根据资源储量确定采矿权年限和出让金缴纳期限。其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制度和机制上减少寻租机会,对矿业权出让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加强行政监察,查处腐败行为,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对于分期缴纳出让金的,要严格监督执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最后,综合实施矿产资源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需要综合采
6、取多种措施、由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发挥多种管理制度的作用。此外,必须严把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审查关,不仅对矿产开发活动的监管而且对执法者的行政监察都要到位。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杜绝国家政策朝令夕改或者不能连续执行,使矿业权人的物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切实的法律保护。9三、创新矿业权税费制度从源头上,逐步降低或取消资源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称权利金并完善相关制度。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时,立法机关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和作用解释为:“对资源消耗的补偿,是矿山企业的‘资源成本’”,“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对
7、已消耗的资源的货币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即旨在通过征收资源补偿费来实现勘查和开采的良性循环。〔〕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确为我国逐步建立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进步和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重要标志。它的出台,从理论上动摇了资源税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并实际取代了资源税原有的地位。但它不能完全涵盖国家作为所有者对矿产资源的收益之义,反而易被误解为补偿资源保护和开发以及追加劳动所需耗费的支出。9矿产资源的基本属性和矿业的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与矿业税费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费主税辅”的原则,突出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功能,对现有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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