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治视野下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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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法治视野下的物权法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中国法治建设二十年的优秀成果,本文旨在从法治的视角看待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明确物权法立法所体现的法治意义。物权法依据宪法而立法,是中国民主立法的一次巨大胜利,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这是物权法对法治的贡献,同时也只有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才有民主立法的物权法。关键词:法治/物权法/民主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法治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二是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就不是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物权法历经13载6次审议方通过,其立法艰辛程度可想而知,它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个缩影,是民主立法的一次胜利,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可以说物权法的颁行从根本上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与要求。一、关于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是物权法立法征集意见中的一个非常集中的焦点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必

3、须坚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坚持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第十二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该条款即为物权法对宪法的宪法。物权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物权法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和对宪法的维护,也是党的十六大两个“毫不

4、动摇”精神的具体化。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认为物权法违宪的一个主要观点是,物权法的平等保护违背宪法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3]笔者认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的这一规定更多地具有道德意义和宣誓性质,[4]不具有实际的等级和歧视的含义。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他法律对于非共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2004年修宪时曾有人主张删除此处“神圣”二字,其主张有一定道理,符合宪法公平、平等的精神。但我国的修宪历来遵循“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加可不加的不加”的不成文操作规则,修宪小组据此认为保留“神圣”没有太大问题,不会造成

5、对于不同财产不平等保护的担心,所以就没有修改,[5]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共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已经实现了平等的保护,他们一样地参与市场竞争,法院也决不会以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由而拒绝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再者,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就是主体平等,自由竞争,没有主体的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在,所以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物权法合宪性的另一个重要体现是物权法的制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物权法规定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巩固我国

6、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都至关重要,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始终以宪法为根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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