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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6
《已上传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17).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1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3年卷一第7题—单选)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考点]《大清民律草案》 [分析]答案:D《大清民律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修订,在具体的编纂工作中,一方面聘请了时为法律学堂
2、教习的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因此B正确。《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因此A正确。根据俞廉三在奏折中对该草案的总结,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未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因此C也正确。《大清民律草案》在完成后两个多月,武昌起义即爆发,清朝统治迅速崩溃,这部民律草案并未颁布与施行。D是错误的,应选。 [命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了清末修律活动中《大清民律草案》的相关知识,再次体现了清末修律中几个主要草案的重要性。 [法理导读]注意,《
3、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和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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