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传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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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第16题-单选)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考点]春秋决狱  [分析]答案:C“春秋决狱”是法律儒

2、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作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盐铁论》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3、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命题思路]汉代法制的最大特征是法律儒家化,而法律的儒家

4、化在司法领域则表现为春秋决狱,这是汉代司法制度最大的特色所在。  [常见错误]现代法律仅仅针对人的外在行为而不及于人的思想动机,而春秋决狱却以人的动机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考生常常犯的错误是以今度古。  [法理导读]复习汉代法制史,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有: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秋冬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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