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传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中国法制史(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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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中国南宋规定户绝指家无男子承继。按照南宋的继承制度,若出现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有哪些?(2003年卷一第39题—多选)  A.“立继”B.“祖继”  C.“嗣继”D.“命继”  [考点]宋代继承制度  [分析]答案:A、D南宋时期,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因此,A、D正确。  [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宋代的继承制度,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很重要,在复习法制史时应注意一些比较有特色的制度。  [

2、法理导读]中国封建法制史以刑法与刑罚为主体,仅有的婚姻和继承等民事制度应给予一定注意。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身份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有较大的灵活性。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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