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自杀医院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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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住院自杀医院是否担责普法学习案情2009年12月2日,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到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陈山被安排入住在该院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2010年1月11日子夜时分,陈山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开病房。陈山来到二楼走廊东侧门前,停留约数秒左右观望后,于12日凌晨00点01分

2、从走廊东侧走向西侧,然后来到四楼电梯入口处,走到窗前,打开窗户,头伸向窗外向下探望后,轻轻脱下脚上拖鞋,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窗口坠下。发现陈山不见后,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陈山。后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怎奈发现时陈山就没有了生命的特征,宣告不治而亡。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该遗书中记载:“姐姐们,我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陈山的家人不能接受

3、。他们认为,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才导致陈山从住院部四楼的窗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山的家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陈山系自杀为由,拒绝了陈山的家人的赔偿请求。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陈山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2010年2月8日,陈山的母亲及陈山的一双儿女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原因分析原告诉称: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就应当全天候监护病人,保障其人身安全。根据陈山

4、当时的身体状况,从二楼东头的病房到达门前的草坪上,至少需要三分钟的时间,且必须经过护士站及医生办公室。但当时护士站没有人员值班,整个过程没有被医护人员发现,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重要原因。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提出陈山生前正在接受心电监测治疗,据此主张医院对陈山监护不力。医院方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结合护理记录可以证明,陈山在死亡当晚并未接受心电监测治疗。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陈山生前留

5、下的遗书一份,指出陈山在遗嘱中陈述其“实在受不了”,是指因头痛而“受不了”,认为医院方存在治疗不及时的情形,并导致了陈山因身体上的痛苦而死亡。但在责任追究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医院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因护理和监护不力导致陈山死亡的责任,而放弃追究医院因治疗不及时而产生的责任。医院方对遗书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并同时提供了陈山一亲属署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上陈述陈山为自杀身亡,与医院方无关。据此院方认为陈山的死亡系因自身病情和欠债导致其自杀,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针对原告的起诉,院方辩称:第一,从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在2010年1月12日凌晨,护士按照医院

6、的规定夜查房时陈山还在病床上,待护士到另一间病房对其他病人进行治疗时,陈山才趁机从二楼的病房出门上四楼,然后跳楼,明显属于自杀行为;第二,陈山自杀时病房内还有其两位成年亲属陪护,他们应对陈山跳楼自杀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陈山因肝病入院,精神状态正常,医院不需要对其有特殊照顾,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况且当晚还有陈山两名成年亲属陪护。医院还有其他病

7、人,医护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故对陈山的自杀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第四,医护人员在事发当夜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该遗书反映了陈山系因治病欠债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且陈山亲属亦曾向医院书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陈山系自杀身亡。综上所述,陈山的自杀行为是医院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院方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夜里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资料还显示如下情景:2010年1月12日00点04分23秒,一护士手捧治疗盘从二楼走廊东侧走向西侧。双方对监控录像反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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