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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例周华德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滕召清之妻。诉讼代理人补新泉,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8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
2、押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华德犯交通肇事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8)麻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华德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
3、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6月29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周华德无证驾驶一辆无照正三轮摩托车从麻阳县城花坛处往尧里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富州路“小天鹅”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滕召清相撞,致使滕召清头部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周华德将滕召清送往医院,当晚23时许滕召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华德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滕召清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周华德于2008年7月2日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另查明:1、被害人滕召清,男
4、,1964年1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马南村3组,农活之余在县城内做一些建筑工(封匠);妻,张七英,家庭农妇,有劳动能力,子滕明洋,出生于1987年9月14日,女滕明媚,出生于1990年4月3日,子女均已成年,父滕汉云,出生于1926年5月16日,滕汉云现有子女共五人。2、被害人滕召清死亡应获死亡赔偿金67796.20元,安葬费8015.52元,被赡养人滕汉云赡养费3013元,亲属误工费损失2000元,合计80824.72元。3、被害人在县城施救中,被害方尚欠抢救费、停尸费共计4900元。此
5、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再查明:2008年7月7日被告人周华德被刑拘当天,其妻滕建爱与被害人滕召清之妻张七英、子滕明洋在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周华德方给付滕召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共计人民币拾万零五千元,并定于协议之日付五万元,余款五万零五千元限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同时协定由被告人周华德负责支付死者滕召清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及租用水晶棺费用。协议达成后,滕建爱按协议给张七英支付了首期赔偿款五万元,但当死者滕召清被安葬后,被告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以原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和赔偿过高为由
6、反悔。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华德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七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复印件、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及凭证,证人舒代英、张开喜、黄小全、陈功显、李功臣、龚勇、蒋青平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周华德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忽视行车安全,临危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华德犯罪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七英以被告人周华德
7、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意见,符合法律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害人之妻张七英及其子滕明洋与被告人周华德之妻滕建爱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的协议,因滕建爱在事前没有获得被告人周华德的授权,事后没有获得被告人周华德的追认,被告人周华德又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协议对被告人周华德无约束力。故本案被害人滕召清死亡所受经济损失只能按照2007-2008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但对于被告人之妻滕建爱已向被害方赔付的费用,应予扣减被告人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8、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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