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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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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采购指引一、招投标的基本概念和要求引言在招标投标及其评标活动中我们首先追求的是合法性,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破坏交易规则。如何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水平,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够按照依法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一直以来是我们比较注重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有些同志由于对法律和相关规定的不熟悉,又习惯于用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来考虑和处理问题,因此在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有意或无意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
2、益,并导致了一些争议,让我们付出了很大的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而这种情况目前看来还不是个别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训来提高认识。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9一、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简单的说所谓招标投标活动,就是在合同(协议)订立的过程中引进了竞争的机制。投标没有竞争的招标,不能称之为招标,我们为什么要严格禁止和打击串标围标、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行为,其目的就在这里。二、招标的原则:除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包括竞争、科学、择优、经济、效益、效率等。
3、三、招标投标的特性: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同时还有,行为的不可替代性、要约(投标文件)的不可谈判性、对投标人选择和评价的不宜表决性等。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8四、所谓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在招投标活动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哪些工作是招标人做的?哪些工作是投标人做的?哪些工作是评标委员会做的?行政监督机关和相关部门应该做哪些事情而不应该做哪些事情,这些问题必须要搞清楚,定位必须要准确,不可以错位、越位或者不到位。该由招标人决定的事情,行政监督部门不要去干涉;该由投标人完成的工作,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不要去替代;该由评标委员会来完成
4、的工作或者作出决定的,其他人不要去参与或者非法干预。在招投标活动中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不可以相互替代,但是应该相互监督。*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千万不要为别人去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7五、所谓要约(投标文件)的不可谈判性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当我们在订立交易合同时,一但引进了竞争机制,是不允许我们就投标文件与承包供应商进行谈判的,这些要求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上都有所规定。例如: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必要的澄清、
5、说明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在现实的招投标活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存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这些都是招标不规范,不成熟,水平不高的表现。由于招标水平不高,应该可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解决,中了标以
6、后再来进行谈判协商,这时候招标人必然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竞争、限价。)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6六、所谓对投标人选择和评价的不宜表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而在实际的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过程中,由于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标准不够清晰,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不全、模糊不易判断,或
7、者我们对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有关行政许可的管理规定不了解,或者理解上有偏差,从而会导致意见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有时候我们会采用表决的方法(由集体来承担责任)来进行处理,而得出的结论有时候可能是错误的,并且很容易发生拉票或贿赂等行为。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25七、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不可以有最终解释权我们知道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这就是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在这个节点以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解释、修改进行补充完善。但是在这个节点以后,招标人就失去了这个权力,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允许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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