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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3
《试论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的新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的新思考[论文摘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屮尚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口益重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逐渐上升,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來越高。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欠缺的现状,提出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并在具体操作层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做了相应的思考。[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置引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年度报告显示,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三个字:“难”「噺”、“广难”体现在由于现行法律对一些微观的法律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致使疑难案件的比重呈上涨趋势;“新”体现在
2、新型知识产权相关案件层出不穷,为法官审判工作带来理念和技术上的双重挑战;同时在市场经济下,权利人为维护白身巨额市场利益,对现行的立法提出了空前强烈的权利保护诉求。“广”体现在案件影响的范用越来越广,这主要得益于信息时代的技术支持,使得一系列“涉外案件的裁判规则越來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司法实践的育接根据是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因此,从社会需求出发,在知识产权立法上进行改良,引进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保障,才能在保护文化产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知识产权主体Z间的共赢与利益平衡。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现行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其固有的不足之处对于知识产权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采
3、取的是补偿性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J具体表现为:首先参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前两者均不能确定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计算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际损失数额计算难。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更容易随着时间、市场等一系列因索的变化而变化,因而法官确定的实际损害数额难以精确地对应实际价值,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填不平雹二是权利人举证难度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成木低,收益大,隐蔽性强的特点。举证上的困难造成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护。三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并不一
4、定与权利人的损失相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往往受社会环境,经营水平等诸多条件的煤响,英违法所得并不能代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侵权产品的价格往往大大低于原产品的价格,所以违法所得有可能远低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四是法律规定赔偿的上限数额较低。例如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的赔偿数额上限均为50力•元人民币:而专利法规定的上限是loo力元人民币。这对于动辄上百力•诉讼标的额的案件来说,无异于是杯水车薪;另外,“法律行为始终是成木和效益Z间的博弈,当作出某种行为的成木大于其所预期的收益时,这种行为将受到抑制雹这样的规定等于为违法成木设定了上限,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见,
5、在现行补偿性赔偿原则的规范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救济面临的举证因难、权利易受损害的脆弱性等问题并没冇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惩罚性赔偿更倾向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它的引入,能够对补偿性赔偿进行有益的补充。二、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上的设置(一)立法前的宏观考量1.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是法的价值敕合的初始阶段",在知识产权法屮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应解决的是价值取向问题,明确法在运行过稈中应追求怎样的社会效果,价值位阶应如何扌IF•列。需要考虑的价值因素Z—是正义。惩戒性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天然功能,通过对恶的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惩罚不当行为,以期合法权益得以正义保护的社会功效。二
6、是秩序。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取证较难的境况,司法实践中因对方举证困难而逃避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必定成为市场秩序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加大违法成木,提升法律的威严,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以达到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的经济秩序H的。三是效率。以法定倍数或数字的形式规范惩罚性赔偿数额,减少了法官的自市裁量的空间,能够较为有效地统一判案标准,追求审判的效率的提升。同时,惩罚性赔偿给予行为人足够的权利保障,能够降低知识产权法律活动的风险,追求文化交流、市场交易的效率提升。2.社会的适应稈度“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应为社会所接纳,且不产生弊端”。惩罚性赔偿的纳入,将会在一
7、定程度上使得利益保护的天平更偏向于受害人。这一改变对市场秩序的规制和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无疑是好的,但M把握尺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稈,同时也是一个人们对法律精神理解由浅入深的过程。占则,过重的惩罚仃可能会遏制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或个人的生存空间,用商过猛反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不应超越社会的适应性,应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度的提高而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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