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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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学思考中文摘要:该文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渊源,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制裁和遏制的三大功能。作者分析了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张不宜规定全国统一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最后,本文就产品责任领域与合同违约责任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遏制、产品责任、违约责任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1]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走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那么,我国应否在民法体系中全面导入该制度、导入该制

2、度时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经验,值得深入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巴比伦、以色列、罗马和印度。[2]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例如,《十二铜表法》将盗窃、抢夺或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侵权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二至四倍作为损害赔偿。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警察力量有限,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允以高额

3、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3]可见,在古罗马帝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对于直接调动私人的利己心制裁侵权行为人、间接增进社会利益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肇端于古罗马等国,但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中世纪英国。1763年Wilks一案[4]被认为是英国最早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1763年,英国与法国为结束战争而签署和约。根据该和约,英国保留对北美的统治权,但放弃对加勒比海岛屿的统治权以及在加拿大东海岸的渔业权。该案的原告维尔克斯是英国国会中抨击政府态度最强硬的议员。他

4、在自己创办的刊物中批评英国政府无能,并谴责英王为叛国贼。英王下令以破坏社会治安与诽谤罪,起诉该杂志及该文作者。英国行政机关签署了45份逮捕搜查令,但搜查令中没有明确载明特定罪犯的姓名。原告因此被逮捕并讯问,后来被释放。原告释放后立即对执法人员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其理由有二:一是法官并未签发逮捕搜查令;二是行政机关的逮捕搜查令并未载明欲逮捕者的姓名。陪审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英镑作为损害赔偿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官认为:“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填补被害人损失,而且要惩罚违法行为,以制止未来的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因此,陪审团有权判决

5、比实际损害更高的赔偿金额。”[5]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得以确立,与普通法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详言之,下述两个主要因素导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  1、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早期,陪审团对于具体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起着关键作用。由于陪审团非常熟悉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实,再加上法官对于损害赔偿数额并无明确的衡量标准,因此,陪审团有权判决被告人承担超越损害填补数额的赔偿金额。到了18世纪末期,虽然普通法法院对侵权、契约与财产案件确立了损害赔偿标准,但法院仍然不愿干涉陪审团超越损害赔偿金额的判决。[6]这种独特的陪审团制度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

6、无。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成熟于英国的原因之一。  2、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弥补精神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不足。早期的英国普通法院认为,精神痛苦无法以金钱衡量,因此受害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恰好可以弥补填补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有效地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案件中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和救济。[7]  美国法院于1784年在Genayv.Norris一案[8]中最早确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因醉酒而发生争执,最后双方决定以手枪进行决斗。作为医生的被告在被告所喝的酒中加入某种物质,导致原告剧烈疼痛,并在与被告的决

7、斗中遭受重伤。法院在本案中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制止他人实施类似行为。  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无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损害赔偿制度强调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我国台湾地区首先在《消费者保护法》明文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后,惩罚性赔偿原则又在其他一些法律中得到体现。例如,《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9条规定:“贩售健康食品之人未经许可而制造、输入健康食品,违反健康食品之安全卫生管理,及健康食品之标示及广告规定者,买受人如受有损害,得请求出卖人零售价三倍以下或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

8、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实际上规定了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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