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特征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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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特征问题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具有如下特征:(1)追认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认无权代理行为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认”须以行为人无代理权为前提。无权代理在被追认前对被代理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行为人原本就有代理权,就失去了“追认”的法律前提。赋予被代理人以追认的权利,正是为了使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得以确定,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2)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是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即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而无权代理行为在被带列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定状态,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

2、为有权代理,若拒绝追认,成为确定的无权代理。(3)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意志,勿需征得无权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一经追认,就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4)追认后的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无权代理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并没有代理权,但是如果经过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这种法律效力不是从被代理人追认时开始,而是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例如,王某未经李某的委托授权,于2003年11刀4日以李某的名义与张某签定了一份买卖电视的合同,李某于2003年11月10日知道后

3、表示追认,承认这份合同有效。此案屮,由于李某的追认这份电视购销合同发牛法律效力,而冃合同从2003年11月4日起就对李某和张某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2003年11月10Ro文章来源:屮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屮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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