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A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pdf

CSA 1121 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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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以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三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政策和程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

2、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准则基于这样的前提,即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1第四条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框架下,项目组有责任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质量控制制度中有关独立性的内容发挥作用。第五条在实施适用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时,项目组可以依赖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的信息表明其不可依赖。第二章定义第六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

3、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第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第九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第十条合伙人,

4、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2第十一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第十二条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第十三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第十四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

5、,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审计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第十五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第十六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五)使用同一品牌;(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第十七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

6、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十八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规定。第十九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第二十条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第三章目标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业务层面实施质量控制程序,以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一)在审计工作中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具适

7、合具体情况的审计报告。第四章要求第一节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4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第二节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第二十三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观察和必要的询问,对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迹象保持警觉。第二十四条如果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或其他途径注意到项目组成员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讨论后,确定应当采取的适当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就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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