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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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资源税法一纳税义务人(熟悉)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二税目、税率(熟悉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

2、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税率: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要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浮动的幅度是30%。四课税数量(掌握)一)资源税的课税数量--销售数量、自用数量。课税数量确定的一些具体方法:(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煤炭: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还原成煤数量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4)盐: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六税收优惠(熟悉)(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

4、或者免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1.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2.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七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了解)(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使用费)。具体有几类。第二节 征税范围(了解)不包括农村的土地

5、。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一)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生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第四节 税收优惠(熟悉)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

6、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八)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九)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

7、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对行使用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一)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对企

8、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一)个人所有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五)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十一)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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