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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4
《教案4_4商品房买卖案例分析(房地产法规应用).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什么是商品房现售?2、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是什么?试说出一到两点。3、有哪些房地产不能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试说出一到两种。复习旧课第三节商品房买卖案例分析案情:新罗公司系郑光荣在香港注册的独资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结束营业。1994年7月9日,新罗公司授权董新华与原告金善朝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将海滨大厦第21层D座卖给金善朝,该房建筑面积264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60万元,新罗公司同年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罚违约金5‰。随后,金善朝就于该年7月内分三次支付给董新华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至同年10月
2、4日,金善朝拿到该房的原所有权证明,发现该房建筑面积实为173.55平方米,即向董新华提出异议。同年11月10日,金善朝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金善朝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由新罗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房款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期间,新罗公司已结束营业并注销。案例一金善朝的房屋买卖纠纷案1.新罗公司与金善朝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3.新罗公司被注销,本案是否应以郑光荣为被告?4.若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此案?5.谈谈你的感想。阅读案例一思考以下问题有效!不合
3、法!应以郑为被告!应支持金的诉讼请求,要求郑继续履行他作为房屋出卖人的义务,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案情:廖昌颐与廖伦万想一起买房,经人介绍看中梁某在信宜县的房屋一栋,买卖双方议定房价人民币4300元。1974年1月21日,廖昌颐、廖伦万各向卖方付款2000元,尚欠300元未付。当天由廖伦万之子廖昌亚填写草契,没有填写廖伦万的名字,只填写了廖昌颐一人的名字。卖方在上手老契上注明“此房归廖昌颐所有”。廖昌颐在办理了税契和正契之后,于1974年5月搬进此房。不久,廖伦万以自己出了2000元、与廖昌颐商定用廖昌颐的名字立契,实际是共买房屋为由
4、,争要房产。廖昌颐承认廖伦万出了2000元,但否定与廖伦万商定用廖昌颐名字立契,而是廖伦万自己退出买房,故税契上的买方和正契上的所有人都是廖昌颐。为此双方发生诉讼。廖伦万于1976年6月11日强行住进争议之房,使矛盾加剧。案例二廖昌颐与廖伦万房产纠纷案1.廖伦万要求确认是共买房屋的理由是否充分?应否支持他的请求?若廖伦万能证明是与廖昌颐商定,可支持他的请求2.在没有证据证明廖伦万是与廖昌颐商定用廖昌颐名字立契的情况下,法院应否判决房屋产权由廖昌颐一人所有?廖伦万不参加登记,不行使自己的买房权利,应视作自动放弃。与廖昌颐商定的说法查无实据,不予认定
5、。故判决房屋产权归廖昌颐,廖昌颐付还廖伦万2000元及利息947.64元;廖昌颐应补付梁某买房款人民币300元及利息142.15元。谈谈你的感想。阅读案例二思考以下问题请看视频凶宅记回答以下问题:1.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可包括开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身份、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宣判等几大程序。那么你在视频中看到或听到有哪些程序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宣判2.若你作为买家,你会买诉争的房屋吗?为什么?案例三凶宅记3.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房屋买卖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欺诈成为哪种类型的合同
6、?刘少文隐瞒房屋曾经发生凶杀案的行为是否是欺诈行为。可撤消合同。4.本案中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刘少文隐瞒房屋曾经发生凶杀案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骞归还刘少文房屋,刘少文归还李骞31.8万元购房款。5.牵涉到此案中的房地产中介与原告被告还有什么纠葛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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