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案例看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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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相关案例看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裁决的国籍问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仲裁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议定书中并未被限制开放,因此外国仲裁机构进入中国仲裁市场是趋势所向。近年来,也出现了很多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形,从而引起对此类仲裁裁决法律性质(国籍)的争论。我国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我国仲裁的法律性质,完善我国的仲裁立法,为承认和执行此类仲裁裁决提供法律保障。关键词:外国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非内国裁决引言本文分三部分:一、仲裁裁决的国籍划分

2、标准;二、明确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的必要性;三、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问题;四、小结。一、仲裁裁决的国籍划分标准(-)仲裁程序所适用法律的标准在某些国家,仲裁裁决的国籍取决于进行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但是仲裁程序法标准很容易造成裁决国籍的积极或消极冲突。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采用仲裁程序法律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裁决做出地标准这一标准又称为领域标准,是指以仲裁裁决在何国做出为标准来区分内国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凡是在内国领域做出的裁决即为内国裁决;反之,在国外作出的裁决就属于外国裁决。目前,大多数国家立法或实

3、践以及有关国际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三)非内国裁决标准这一标准是指,凡是依据内国法律认为不属其内国裁决的仲裁裁决即为外国仲裁裁决。至于如何认定裁决为非内国裁决,则完全由采纳此种标准的国家自行认定。(四)混合标准混合标准是同时以裁决作出地标准和非内国裁决标准为认定外国裁决的依据。《纽约公约》是典型的采用混合标准的一项国际公约。(五)我国仲裁裁决的国籍划分标准对于何谓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学者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作出解释:只要是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无论其作出地点如何,无论其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如何,都

4、纳人〃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范畴。这是我国在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问题上的独有标准。二、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裁决国籍确定的必耍性首先,不同国籍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仲裁裁决一般可分为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仲裁裁决两种。中国目前仍对这两种类型的国际仲裁裁决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其次,与国内仲裁裁决相比,我国法律对国际仲裁裁决审查标准相对要宽松。三、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问题在此,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

5、仲裁条款规定适用ICC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由于当事人未能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达成一致,因而相继在我国法院和ICC仲裁庭涉诉,ICC独任仲裁庭认为该案仲裁协议有效,进而对旭普林公司的仲裁请求有管辖权并作出裁决。由于沃可公司未能自动执行此裁决,旭普林公司向我国无锡市屮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在关于拒绝执行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民事裁定中,一方面将其认定为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另一方面又称本案被巾请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仲裁院)

6、作出,通过其总部秘书处盖章确认,应被视为〃非内国裁决〃。在2004年徳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巾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当事人约定适用ICC规则在上海仲裁,最高院以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为由,认定仲裁条款无效。但实际上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作出的裁决的国籍问题。对此,笔者持以下观点:(-)本案TCC裁决不是我国裁决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涉外仲裁立法与司法实践,我国裁决通常指我国仲裁委员会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而不是指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在我国作出的裁决。故本案TCC裁决无疑不是我国裁决。(二)本案I

7、CC裁决不是《纽约公约》项下的外国裁决ICC裁决也不是《纽约公约》项下的外国裁决,因为它不是在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境外而是在上海作出,不是《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的执行地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在该执行地所属国境外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三)法院将ICC裁决认定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的理由有学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认定ICC国际仲裁院在我国作成仲裁裁决应为ICC国际仲裁院设立地国即法国的仲裁裁决。但是,笔者认为此规定和推断既与仲裁法理不符,也与《纽约公约》的规定相冲突。理由有二:(1)〃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疑为〃外国仲裁裁决〃

8、的表现实际上就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不过我国立法者根据我国仲裁裁决国籍判断标准将两者混淆使用而已。这与我国只承认机构仲裁,不承认临时仲裁的狭隘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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