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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仲裁裁决的国籍摘要: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釆''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关键词: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国籍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1
2、1)05-0153-06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传统仲裁法律理论认为,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国籍,国籍标志着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来源。仲裁裁决的拘束力应当来自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学者马恩(F.A.Mann)认为,私人的每一项权利和权力,均来源于国内法上的制度,传统上为法院地法,就仲裁而言为仲裁地法。据此,在某国领土上进行的仲裁被打上了该国的标签,裁决具有仲裁地国的国籍。在判断国籍的问题上,各国因法律沿革、司法实践的不同而导致判断标准的差异。一国仅按照自己的法律来区分内、外国仲裁裁决。目前,各国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裁决国籍进行规定:方式一,明
3、确规定仲裁裁决的国籍。例如《奥地利执行令》第79条规定,“在奥地利,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裁决的作出地点决定。”瑞典1976年修订的《关于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条例》第5条规定:“(1)在国外作出的裁决,应被视为'外国的’仲裁裁决;(2)在适用本法时,仲裁程序在某国进行,仲裁裁决即应被认为是在该国作出。”方式二,通过划定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明确裁决效力的来源,从而确定裁决的国籍归属。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025条第一款规定:“当依1043条第一款所规怎的仲裁程序地点位于德国境内时,本章之规定得以适用”。该法第1061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仲
4、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依据1958年6月10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规定进行。因此,在德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为德国裁决,在外国作出的为外国裁决。方式三,未作明确规定,如我国的《仲裁法》。这一立法缺陷导致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确定仲裁裁决国籍分歧较大,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明确。传统仲裁理论强调仲裁地及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实施的重要性。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标准亦为当今各国立法的主流。目前,大部分国家均采单一的仲裁地标准,即仅以仲裁地点位于国内还是国外来区分内、外国裁决。上述的奥
5、地利、瑞典、德国均采此种标准。另有国家米取单一的仲裁程序法标准,例如1998年仲裁法改革之前的德国。依据这一标准,仲裁裁决的国籍根据对仲裁适用的程序法来确定。其适用的前提是,在德国进行的仲裁能够选择适用外国仲裁法,或者反之,在外国进行的仲裁适用了德国仲裁法。前者被认为是外国仲裁裁决,后者被认为是德国仲裁裁决,德国法院依据《德国加入纽约公约施行法》第二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法国亦有类似规定。目前,德国、法国均已通过仲裁法改革,相继摒弃了程序法标准,转采仲裁地标准。有些国家同时规定了仲裁地与仲裁程序法标准。例如,前南斯拉夫1982年《国际私
6、法》第97条规定:“(1)在南斯拉夫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为外国裁决。(2)外国仲裁裁决具有仲裁地国的国籍。⑶在南斯拉夫境内作岀的仲裁裁决,如果适用了外国法,且该外国法与南斯拉夫的强制性规则不抵触,视为外国仲裁裁决。⑷依据本条⑶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国籍为该裁决所适用的程序法所属国。”据此,在该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裁决;但在国内作出的并不均为内国裁决,若裁决依据外国程序法作出,即使仲裁地位于国内,仍被视为外国裁决。此外,还有国家采其他标准。例如,根据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土耳其,仲裁裁决的国籍将依据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来决定。匈牙利依据
7、仲裁员国籍来判断裁决的国籍,即当仲裁程序在匈牙利以外进行且多数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不具有匈牙利国籍时,即便裁决在匈牙利作出,也不具有匈牙利国籍。纵观各国仲裁法,虽然多数国家采用仲裁地标准,但各国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因各自法律沿革及司法实践中作法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在实践中尚不能完全避免裁决国籍积极和消极冲突的发生。但无论以何种标准确定裁决的国籍,只有裁决的国籍国法院有权对裁决进行追诉,从而“根除”裁决。同时,一国也只能判定何为本国裁决何为非本国裁决或外国裁决。至于外国裁决究竟具有何国国籍,应由裁决''母国”确定。我国今后在制定相
8、关规定时,可以对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或者直接明确规定裁决国籍的标准,如规定,“在本国作出的裁决为本国裁决;在外国作出的裁决为外国裁决”。从适用标准上讲,宜采用仲裁地标准。尽管有些学者对传统的仲裁地理论提出质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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