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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0
《刑法分论之扰乱市场秩序罪.ppt》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PPT专区-天天文库。
1、刑法分论第四讲(八)——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概述本节从221条到230条共10条,规定了12个罪名,将不可归入前7节的罪名放入本节。“扰乱”与“破坏”此处并无实质区别,前7节“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样也“扰乱”了经济秩序。本节12个罪名,11个是故意犯罪,只有一个是过失犯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2个罪名皆可构成单位犯罪,都实行双罚制。(231条)思考:单位构成过失犯罪,立法是否妥当?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重点)1.本罪的定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誉;商业诽
2、谤)2.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2)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又扰乱了市场秩序。(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其动机是牟取不法利益或出于泄愤报复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的认定见追诉标准)“商业信誉”,是指企业因其在生产、经营中,以其公平、诚实、
3、信用以及良好的服务、积极的社会贡献,而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生产、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商品,因其质地优良、价格合理而获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良好的评价。前者针对经营者本身,后者则针对商品本身。“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有损于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事实。“散布”,是指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行为人所捏造的虚伪事实;他人,不仅包括竞争对方,也包括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二、虚假广告罪(重点)1.本罪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2.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包括个人和单位。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单位。(2)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是为牟取非法利益。若不知广告内容虚假而受委托制作或发布虚假广告,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作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以
5、下两种情形:A.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即对生产、经销的产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者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进行夸大、无中生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B.对商品或服务做语意含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即通过措词的技巧、明示或暗示、省略或含糊手段,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3.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夸张是广告的天性,故不能将具有夸张性质的广告都认定为虚假广告。只有当某种夸张广告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即足以使一般人
6、陷人认识错误时,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同时对于虚假广告,情节并不严重的,不能认定为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究竟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若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不法所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若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则构成虚假广告罪。三、串通投标罪(重要)1.本罪的定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2.本罪的主要特征(1)主体是
7、特殊主体,分别为投标人和招标人。主体须两人以上,为必要共犯。(2)客体是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3)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4)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两种行为: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以上投标人经过协商、约定,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中标的目的,致使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B.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表现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投标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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