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敏《刑法各(分)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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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增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微伤,如何定性?2011年7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商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S32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KM+300M处,与对行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商某、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左小腿擦挫伤等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商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15.8mg/100ml为醉酒;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负事故的次要

2、责任。一、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构成要件(一)侵犯客体: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所谓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问题:如果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或者行为仅

3、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构成该罪吗?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

4、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罪标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

5、人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恶劣与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既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但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

6、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除此之外,在高度醉酒状态下,还要看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是行为人自己自愿饮酒而陷于高度醉酒的,则要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1、抽象危险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并

7、非举动犯,而是抽象危险犯,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仍需判断抽象危险的存在与否。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醉酒驾驶机动车难以及时对突发情况作出反应,通常具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如果通过对特殊情况的判断,认为不具备该种抽象危险,即醉酒驾驶的行为根本不会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停车场内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就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2、血液酒精含量应作为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依据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

8、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下称《检验标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员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两种方法。并且,从实践来看,往往是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酒精含量:①死亡事故;②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③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④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呼气酒精含量的结果虽然可以折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但由于涉及刑事责任问题,认定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依据。3、醉酒的界定标准关于醉酒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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