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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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

2、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一、危险驾驶罪概述(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

3、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9/9等。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本此修正案只将醉酒驾驶和追逐

4、竞驶这两种行为列入刑事罪名之中,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行为的危害只是一种概率,概率最高的只有这两种情形,其余不常见的现象不适合以刑法方式规范,以免造成滥刑。故我国只将当前在我国众多大城市中频发性最高、危险性最大的“醉酒竞驶”和“追逐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而并不是把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二)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特征(1)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是危险驾驶行为最大的特征。尽管它本身对社会会产生危险的可能性,且人们又能认可并容忍它的危险性,原因就在于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意义重大。虽然这种危险只是一种是一种

5、潜在的可能性,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并未造成现实性或实质性的危害,但鉴于目前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车流量的日益增大,危险驾驶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人们的生活中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危险性的存在,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人们不知何时且造成何种程度的危害后果。这就是危险驾驶行为危险性的最可怕之处。(2)违法性即严重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法律特征。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属性——违法性所决定它将带来巨大的危险性。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足以导致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的驾驶行为。法学界之所以将危险驾驶行为与普通驾驶行为区别开来,是因为考虑到危险驾驶

6、行为比普通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的几率要高出很多,且相较一般驾驶行为而言,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更加严重。所以,从交通运输安全方面来考虑,立法者应当更加有效的对行为人进行刑法规制,明确的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与程度,使其承担更严格的责任,以便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本质特征即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地社会危害性。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中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入罪的标准是二者都必须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所以,我9/9认为,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即看其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醉酒驾驶这种行为,《修

7、正案(八)》只规定有这种行为即可,没有“情节恶劣”的要求。此时,我认为,可以驾驶行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内容,情况不严重,没有给社会造成多大危害的,不以犯罪论处。那么,在本质上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都以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为标准,但立法上对此表述却有所不同。我认为,立法者是否意在强调公众对追逐竞驶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掌握,所以在条文表述上立法却有不妥之处,恰当的表述应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统一规定两种行为。就是说,只有当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与爆炸、决水和防火等行为的危险程度一样大时才将此等驾驶行为归

8、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之中。”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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