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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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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农业与农企业合作备忘录(译)【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7-03【正 文】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与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农业与农企业合作备忘录(译) 1 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代表在台湾之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与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其加强双边在包括渔业、林业及食品业之农业与农企业合作关系的共同利益,体认加强合作将有助于促进台湾与澳大利亚之间进一步之贸易与投资机会,达成以下共识: 一
2、般意向 1双方以下列原则寻求确认、建立与发展在农业与农企业之共同合作 i)合作将会加强多边贸易体系,以及 ii)任何依据本备忘录所安排之活动将寻求回归双方实际的利益,特别是在民间部门方面。合作范围 2为符合双方之职责,依据本备忘录之合作将涵括农业与农企业商业与技术领域之合作,包括渔业、林业及食品业在内。 3在第二条所列领域内,双方共同安排之合作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活动: i)鼓励台湾与澳大利亚间商业及合资活动; ii)促进产业界代表间的合作,以增进在农业与农企业商业上之联
3、系与互动; iii)交换专家、资讯与文件以促进双方所认定共同关切议题之合作;iv)检讨与讨论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与任何双边有待解决之议题; v)经由台湾与澳大利亚之政府机构与民间部门,鼓励技术合作,促进研究与训练活动以及商业形式之技术转移与交流。 会议 4讨论与检讨备忘录本身以及备忘录相关活动之会议可与在坎培拉与台北举行之中、澳经济谘商会议合并举行,或在由双方同意之任何时间、地点举行。除非共同同意另作安排,双方将各自负担参与此等会议之相关费用。 5任何与执行本备忘录相关之经费需求必须由双方
4、共同决定,以双方同意之工作计划方式执行。 最终条款 6本备忘录将由双方签署日期开始生效,而且将继续维持有效,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终止,在此情况下,备忘录将在任何一方收到书面通知六个月后终止其效力。除非双方同意另作安排,任何依据本备忘录安排之活动,在备忘录终止前尚未执行者,其继续执行将不受终止之影响。 7本备忘录得依双方共同安排,在任何时间以换文方式修改,修改部分将自换文签署最近日期起生效。 西历二OO一年七月三日签于澳大利亚坎培拉,以英文各缮制约本一式两份。 杨进添裘夫.葛雷
5、代表副次长 驻澳大利亚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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