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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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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中文摘要⋯⋯⋯⋯⋯⋯⋯⋯⋯⋯⋯⋯⋯⋯⋯⋯⋯⋯⋯⋯⋯⋯⋯一l英文摘要⋯⋯⋯⋯⋯⋯⋯⋯⋯⋯⋯⋯⋯⋯⋯⋯⋯⋯⋯⋯⋯⋯⋯..3导论⋯⋯⋯⋯⋯⋯⋯⋯⋯⋯⋯⋯⋯⋯⋯⋯⋯⋯⋯⋯⋯⋯⋯⋯⋯⋯⋯⋯⋯⋯⋯一6一、研究现状⋯⋯⋯⋯⋯⋯⋯⋯⋯⋯⋯⋯⋯⋯⋯⋯⋯⋯⋯⋯⋯⋯⋯⋯⋯⋯6二、研究价值⋯⋯⋯⋯⋯⋯⋯⋯⋯⋯⋯⋯⋯⋯⋯⋯⋯⋯⋯⋯⋯⋯⋯⋯⋯⋯6(一)立法价值⋯⋯⋯⋯⋯⋯⋯⋯⋯⋯⋯⋯⋯⋯⋯⋯⋯⋯⋯⋯⋯.6(二)实践价值⋯⋯⋯⋯⋯⋯⋯⋯⋯⋯⋯⋯⋯⋯⋯⋯⋯⋯⋯⋯⋯.7(三)创新性价值⋯⋯⋯⋯⋯⋯⋯⋯⋯⋯⋯⋯⋯⋯⋯⋯⋯⋯⋯⋯⋯⋯,71问题的提出⋯⋯⋯⋯⋯⋯⋯⋯⋯⋯⋯⋯⋯⋯⋯⋯⋯⋯⋯⋯⋯⋯91.1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
2、散制度的不断演进⋯⋯⋯⋯⋯⋯⋯⋯⋯⋯⋯⋯⋯.91.2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101.3我国关于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02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122.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122.2国外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法定事由的规定⋯⋯⋯⋯⋯⋯⋯⋯⋯⋯⋯132.3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法定事由的规定⋯⋯⋯⋯⋯⋯⋯⋯⋯⋯⋯153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构造分析⋯⋯⋯⋯⋯⋯⋯⋯⋯⋯⋯⋯⋯⋯163.1关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审理程序⋯⋯⋯⋯⋯⋯⋯⋯⋯⋯⋯⋯⋯163
3、.1.1规定诉前调解程序是必经的程序⋯⋯⋯⋯⋯⋯⋯⋯⋯⋯⋯⋯⋯163.1,2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173.2关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183.2.1原告⋯⋯⋯⋯⋯⋯⋯⋯⋯⋯⋯⋯⋯⋯⋯⋯⋯⋯⋯⋯⋯⋯⋯⋯⋯⋯⋯⋯⋯⋯⋯..183.2,1被告⋯⋯⋯⋯⋯⋯⋯⋯⋯⋯⋯⋯⋯⋯⋯⋯⋯⋯⋯⋯⋯⋯⋯⋯⋯⋯⋯⋯⋯⋯⋯⋯⋯203.2.1其余股东的诉讼地位⋯⋯⋯⋯⋯⋯⋯⋯⋯⋯⋯⋯⋯⋯⋯⋯⋯⋯204公司司法解散恶意诉讼的防止⋯⋯⋯⋯⋯⋯⋯⋯⋯⋯⋯⋯⋯⋯22结语⋯⋯⋯⋯⋯⋯⋯⋯⋯⋯⋯⋯⋯⋯⋯⋯⋯⋯⋯⋯⋯⋯⋯⋯⋯⋯⋯⋯⋯⋯⋯⋯⋯⋯⋯⋯⋯⋯⋯23致谢
4、⋯⋯⋯⋯⋯⋯⋯⋯⋯⋯⋯⋯⋯⋯⋯⋯⋯⋯⋯⋯⋯⋯⋯..24戚厚德: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中文摘要中又捅要在我国,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不仅包含着资金的“资合性”,也包含着股东之间一定的“人合性”。在理论上,股东的意志决定着公司的成立,决定着公司的运营方式、经营范围(当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决定着公司是否存续以及解散公司的程序。但是,这种制度看起来是公平的,遵循“资本多数”1’。的原则,实则是在损害小部分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个规定是合理的㈢。如果小股东的利益被其他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侵害,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
5、原则,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得不到救济。再者,如果公司一旦陷入僵局中,小股东站在公司和个人的立场上,希望通过解散公司,达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但是大股东却不同意,因为大股东有控制权,这样小股东希望解散公司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从而公司和自己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受到侵害的股东是得不到救济的,只能让大股东侵犯自己的权益。新《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第212条规定了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特别是第183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在遭受到侵害,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救济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司法解散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6、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针对《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简单规定又进行了迸一步的解释。本文中将以《公司法》第181条,第183条,第212条等有关条款进行分析,通过与其他国家立法中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定事由进行比较,反映出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及缺陷。同时通过参考别的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定事由、审理程序、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恶意诉讼的预防机制方面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当前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在我国之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司司①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
7、6年版,第163—164贝。@【加】布莱思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魏吴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刘敏:《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人民泫院撤》,2003年10月8目第3舨。扬州人学硕士学位论文2法解散制度方面的问题,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漏洞。新《公司法》弥补了这一缺陷,第181条,183条,21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5月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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