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56098
大小:26.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8-0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务研究.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务研究 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便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对这一“舶来品”,各界人士是一片叫好,但具体操作起来却并不像当初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免又黯然失色。鉴于此,2008年5月5日最高院通过了《公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解决了这一制度在实务中使用的部分困惑。此外,最高院还形成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公司司法解散的规则,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从实务的角度来探析公司司法解散这一制度。
2、 公司司法解散概述 所谓公司之解散,乃指导致公司人格消灭之法律事实。换言之,解散乃公司人格消灭之原因。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法定解散和强制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就属于强制解散,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它的前身是“公正合理清盘令”(petitiondedroit)制度。司法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或者公司运营危害公司参与方、社会公共利益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法院裁决予以解散公司的制度。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命令解散是指法院应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由
3、解散公司。该项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主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和《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公司司法解散的是有归纳如下: 股东会僵局。所谓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会常年无法正常召开或虽能正常召开但是无法达成相关决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第(一)(二)
4、项和《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第(一)(二)项都是股东会僵局的法条依据。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很少会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为偏重,因此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观念矛盾等,经常会在某些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一般而言,产生股东会僵局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东所持股权势均力敌,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无法达成一致;另一种是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形成股东
5、会僵局。3 董事会僵局。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使得董事会陷入困境,即形成董事会僵局。《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第(三)项和《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第(四)项都是董事会僵局的法条依据。董事会僵局的具体表现在:其一是公司多数董事之间形成对立,各方均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的人数,无法形成决议;其二是由于程序上的要求,各方无法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地召开董事会。 股东滥用权利。关于股东滥用权利,英国公司法中有“不公平损害行为”(unfairprej
6、udicialconduct)的概念,美国公司法中有“欺压”(oppression)的概念,都与我国公司法中使用的股东滥用权利具有相似性。英国公司法中的不公平损害行为可以解释为:当董事及控制股东在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损害公司成员利益时,受害人可以因为公司事务以不公平损害的方式加以执行而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认为公司事务的执行的确具有不公平情形存在,法院会对所起诉的事项颁发它认为是适当的任何命令,如调整公司事务在将来的执行、命令公司或其他成员购买受害者的股份、修改公司章程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志诚教授将股东欺压分为利益排挤和权益
7、冻结。所谓利益排挤,通常是指某些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之战略地位、内部消息、控制权或者法律机制之设计,以完全排除某些股东对公司之所有权或参与权。所谓权益冻结,通常是指控制股东通过某种交易,以使少数派股东丧失或者改变其股东权益及股东地位,乃至于被迫收回其对公司的投资。股东滥用权利在我国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第(三)项就是股东滥用权利的法条依据。股东滥用权利在实务中主要表现在:第一,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从而组成受其控制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二,未经股东
8、(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三,挪用公司资金据为己有;第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穷尽内部救济。穷尽内部救济源于英国早期的合伙法实践。穷尽内部救济是指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或者间接诉讼前,应当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