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业务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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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支付结算业务核算1本章学习重点了解支付结算、结算票据、出票、背书的概念;掌握支票、汇票、本票的运用与区别;熟悉和掌握各种结算方式的处理流程和核算方法。框架结构5.1支付结算业务的概述5.2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本票、汇票、支票)5.3信用卡及其他结算方式的核算(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3第一节支付结算业务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意义(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

2、的转移。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银行转账结算。狭义的支付结算仅指银行转账结算。日常银行的支付结算大都为狭义的支付结算。(二)支付结算体系及商业银行的任务1.支付结算体系--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统,支付服务组织和相关的法规制度等,各部分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共同实现支付结算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转1)支付工具--指票据、结算凭证等;2)支付系统--指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也称为清算系统。包括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支付系统和人行对商

3、业银行的支付系统两个层面;3)支付服务组织--指银行、银联、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等;4)相关的法规制度--指与支付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2.商业银行的任务--根据社会经济往来依法组织、办理和管理支付结算,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节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一、票据的基本知识1.票据的概念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票据的特点(1)具有一定的票据权利(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

4、持票人取得票据,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利(3)形式和内容应标准化和规范化(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二、票据的主要规定(一)票据的基本制度1.票据关系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1)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2)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并记载于汇票或支票上的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3)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也是票面记载的收款人)4)背书人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法人、其

5、他组织或者个人;5)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6)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组织或个人。2.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商业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汇票和本票的签发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2)追索权指因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商业汇票签发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3.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基于某些

6、合法事由,拒绝对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4.票据丧失--指持票人非本人意思而失去对票据占有的现象。可申请挂失止付。5.票据时效--指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的时间。也称票据有效期6.填写规范--指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三)票据的具体制度1.出票制度2.背书制度--指只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记载“现金”字样的支票、本票、汇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背书

7、转让”的,不可以背书转让。3.承兑制度4.保证制度--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一种票据行为。5.付款制度--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6.追索权制度--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三、支付结算原则、纪律和责任(一)支付结算的责任凡未按票据法规的规定处理并影响他人利益的当事人,均应视情况不同,分别承担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支付结算种类(一)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8、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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