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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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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否采纳惩罚性赔偿原则金杜律师事务所•史玉生黄晓莉关于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或司法中是否采纳惩罚性赔偿原则,丿力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在日常办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业务中,也发现相当一部分境外客户对我国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是否采纳惩罚性赔偿比较关注。因此,笔者以相关立法为依据,并结合司法实践屮遇到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依据该制度,在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定侵权人给付补偿性的赔偿金外,还会判定其给付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惩罚
2、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侵权人所为的恶劣行为予以制裁,并拟通过施加高额的赔偿金阻止侵权人在今示继续实施类似的行为。该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后者的出发点是认为损害赔偿制度所追求的冃标应当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或预防性,即侵权人应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其强调的是这种补偿应是“填平式”的,即通过补偿,使被侵权人的权利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时。二、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至第119条确立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即因侵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建立在有
3、实际损失或损害发生的基础上,并以该损失或损害为依据进行赔偿。大多数学者因此认为,惩罚性赔偿并没有被《民法通则》确立在我国损害赔偿的制度中。其他的部门法,比如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承袭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确立了损害的存在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鉴于本文主耍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内讨论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于其他部门法屮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
4、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法有关“增加一倍赔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单纯是补偿性的。对此不少学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并且是建立在合同法律关系之上的,而非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的各部门法,其就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
5、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6、五I力元以下的赔偿。”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否采纳惩罚性赔偿原则《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针对各种侵权行为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相对于传统的损害赔偿理论而言有所突破,比如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非法利益和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判定一定数额的赔偿;或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实际上,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该原则便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损失或损害的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很难得出在被
7、侵权人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也能获得赔偿的结论。进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像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样从该类侵权行为的诉讼中获得一笔“额外收入”。但是,适用该三部法律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却可能导致一种结果:尽管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无从查实,且侵权人尚无获利或获利很少,法院都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酌定赔偿额;或者在专利侵权中,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额(最终的赔偿额可能会高于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且也可能高于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这样,是否意味肴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已采纳惩罚性赔偿原则了?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仍然遵循以全部赔偿为主的原则,有关的法律尚
8、未建立起独立及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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